索引号: | 00258209-1/2023-65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柯区民〔2023〕19号 |
00258209-1/2023-65135
社会福利
区民政局
2023-03-20
柯区民〔2023〕19号
DKQD10-2023-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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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和《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绍市民〔2023〕3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拥有本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60元;
2.90周岁(含)至10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4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高龄津贴自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并随跨年龄段时相应调整,发放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由区民政局通过“浙里康养”应用系统采取数字化、社会化方式直接发放至发放对象已开通金融功能的市民卡(或银行卡、存折),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给予补发。
四、工作要求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及待遇的认定、复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工作交接。
2.镇(街道)、村(居、社区)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发放对象信息的核对工作,特别是省系统反馈和日常巡访中发现的户籍迁移、死亡火化等有效信息做到及时核对,确保不漏发、不重发、不错发。对非省系统信息反馈导致错发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有效信息后及时主动跟进核对和处置。
3.高龄津贴原则上在每月8日前完成发放。
4.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和高龄补贴的标准》(绍市人社发〔2015〕65号)精神,享受高龄补贴但不属于民政发放范围的老年人,由区人社局继续发放。
五、其他事项
1.享受高龄津贴(包括之后陆续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庭要配合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居、社区)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2.发放高龄津贴是党和政府建设幸福颐养社会、完善民生保障和关心关爱高龄老人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民生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0日
文件下载: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