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63/2025-803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农〔2025〕52号 |
002582163/2025-80373
农业、畜牧业、渔业
区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绍柯农〔2025〕52号
DKQD65-2025-00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6-09 09:3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再生水计量统计工作,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再生水计量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9日
绍兴市柯桥区再生水计量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柯桥区再生水计量和统计工作的全面、准确和规范开展,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科学管水和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柯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和再生水用水户开展计量、统计、考核和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厂包括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集中式再生水厂和以农村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经深度处理回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水户指从再生水厂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取用水的工业企业、市政杂用、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和景观环境等用水户。
(二)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再生水计量统计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再生水计量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四) 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统计数据存储、传输、发布和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二、计量管理
(五)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向外环境排放经达标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在排水口安装计量器具。
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再生水厂供水,应当在再生水厂取水口安装计量器具。
集中式再生水厂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集中式再生水厂向工业企业、市政杂用、农业灌溉和景观环境等用水户供水的,应当在用水户取水口安装计量器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向农业灌溉和景观环境等用水户供水的,应当在用水户取水口安装计量器具。
(六)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和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778.1、GB/T 21303、JJG 1030和JJG 1033的要求。
鼓励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在线监测和校准功能的计量系统。
(七)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八) 水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水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水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
(九) 水计量器具应按JJG 162和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更换。
(十)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2、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5、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6、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7、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十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再生水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应建立并实施水计量管理制度,规范用水计量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人员管理、水计量器具管理和维护、数据记录和统计分析等具体内容。
(十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再生水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立负责用水计量和管理的岗位,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
(十三) 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再生水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应建立完整的水计量器具台账,包括水计量器具的用水户名称、类型、准确度等级、安装位置、安装日期和使用状态等项目,具体格式参见附录A.1。
(十四) 城市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和再生水厂应采用规范的表格记录水计量数据,记录表格宜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能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三、统计管理
(十五) 集中式再生水厂负责供水范围内再生水用水户的名录库建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再生水用水户的名录库建设。
(十六) 柯桥区再生水统计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再生水取用水户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1、识别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2、属性信息,包括单位行业类别、行业代码等;
3、取水信息,包括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等信息。
具体格式见附录B.1。
(十七) 名录库按照“谁建设、谁更新”的原则,每季度季后10日内对新增、退出或者变更名录的基本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十八) 原则上纳入再生水统计调查范围的取用水户必须录入名录库。
(十九) 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排水原始记录、凭证和台账留存归档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再生水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
(二十) 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按照“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再生水统计责任,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十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应当配备再生水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再生水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
(二十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统计一次农村污水处理站再生水用水户用水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污水处理站再生水利用情况报表(附录B.2)填报,并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统计一次柯桥区和越城区污水纳管量、污水达标处理外排量和再生水厂取水量,于每季度季后10日内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情况报表(附录B.3)填报,并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再生水厂每季度统计一次河道取水量、污水处理厂取水量和再生水利用量,于每季度季后10日内完成再生厂取水统计报表(附录B.4)和再生水厂供水统计报表(附录B.5)填报,并报送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三)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再生水统计成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填报单位应在意见反馈后5日内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进行复核修正后重新填报。
审核的重点包括统计范围和指标口径、数值间逻辑关系、计量单位;本表、跨表,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等指标关系。
四、监督管理
(二十四)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再生水计量统计工作现场抽查,现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量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取水计量情况、用水统计台账建立情况、“一数一源”工作落实等其他数据质量情况。
(二十五) 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用水统计工作中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录A.1 水计量器具台账
序号 | 用水户名称 | 管理编号 | 类型 | 管路口径 | 准确度等级 | 安装位置 | 安装日期 | 使用状态 | 备注 | |
正常 | 停用 | |||||||||
1 | A | A-1 | ||||||||
2 | A | A-2 | ||||||||
3 | A | ··· | ||||||||
4 | B | B-1 | ||||||||
5 | B | B-2 | ||||||||
······ | B | ··· |
说明:“类型”包括机械水表、电子远传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其他,选其他计量方式时应注明具体方式。
附录A.2 水计量器具校准记录
水计量器具管理编号: 位置:
序号 | 校准时间 | 校准周期 | 校准人 | 机构 | 备注 |
1 | |||||
2 | |||||
3 | |||||
······ |
附录A.3 水计量器具抄表记录
水计量器具管理编号: 位置:
序号 | 读取时间 | 读数 | 水量(m³) | 记录人 | 备注 |
1 | |||||
2 | |||||
3 | |||||
······ |
附录B.1 再生水用水户名录信息表
序号 | 用水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地址 | 行业类别 | 行业代码 | 取水地点 | 取水用途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 |
说明:1.“单位地址” 填至具体街道、门牌号;
2.“行业类别”和“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的中类填写;
3.“取水地点”填报供应再生水的再生水厂或污水处理站的名称;
4.“取水用途”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
附录B.2 农村污水处理站再生水利用情况报表
序号 | 污水处理站名称 | 污水处理站地址 | 用水户名称 | 行业类别 | 行业代码 | 取水用途 | 再生水利用量(m³) |
1 | |||||||
2 | |||||||
3 | |||||||
······ |
说明:1.“行业类别”和“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的中类填写;
2.“取水用途”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
附录B.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情况报表
序号 | 污水处理厂名称 | 污水纳管量(万m³) | 排水量(万m³) | 再生水厂取水量 (万m³) | |
柯桥区 | 越城区 | ||||
1 | |||||
2 | |||||
3 | |||||
······ |
附录B.4 再生水厂取水统计报表
序号 | 再生水厂名称 | 河道取水量(万m³) | 污水处理厂取水量(万m³) | 取水总量(万m³) |
1 | ||||
2 | ||||
3 | ||||
······ |
附录B.5 再生水厂供水统计报表
序号 | 再生水厂名称 | 取水用途 | 再生水利用量(m³) |
1 | |||
2 | |||
3 | |||
······ |
说明:“取水用途”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