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63/2024-790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0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码: |
002582163/2024-79099
农业、畜牧业、渔业
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0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03 10:5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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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体系,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加强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参照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结合柯桥区实际,修订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
2.《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农〔2022〕11号);
3.《绍兴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市农业龙头企业“双百”培优、“三名”争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绍市农建办〔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认定。
1.企业应具备条件。包括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管理等内容。
2.企业不得申报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情形。
3.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
4.申报及认定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所有申报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改、财政、林业、生态、商务、税务、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意见,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公布本年度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监测及动态管理
包括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直接取消其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报的情形。
(三)附则
1.已被认定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柯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被取消相关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自取消资格年度起可参加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评。
2.被认定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已取得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资格又重新认定取得柯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再给予相关认定奖励。
3.本办法由柯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柯桥全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胡萦,联系电话:8412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