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63/2024-79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农〔2024〕131号 |
002582163/2024-79097
农业、畜牧业、渔业
区农业农村局
2024-11-28
绍柯农〔2024〕131号
DKQD65-2024-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12-0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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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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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体系,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区农业农村局对原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柯桥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
绍兴市柯桥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的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本区所辖市级及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并接受动态管理。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认定一次,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在柯桥区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
(1)种养殖型企业:总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80亩以上(采用设施栽培面积可叠加计算)。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设施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畜牧业存栏牛300头以上、生猪2500头以上、兔类3万只以上、家禽类5万羽以上。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2)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户、农场、合作社等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联结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带动农户数200户以上或基地150亩以上。
(6)农业服务型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2000亩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3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3.企业效益:企业申报期上年度实现盈利,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70%以上。
4.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农业为主业或与农业紧密关联;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在本区范围内具有较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的,条件适用以下标准:
1.对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等级的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2.对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农产品销售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及近2年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30%的企业,标准视情放宽。
3.在符合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础上,支持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产业转型发展,对市场销售前景良好、产业带动等方面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1.列入本区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
2.近两年内有环保、安全、纳税和坑农害农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
3.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企业。
4.近两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和以下申报材料:
1.柯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发展总结;
4.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报表;
5.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企业承诺书(附件2);
7.代表性基地合同或购销合同以及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质量认证、环保或质量检测报告、荣誉资质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所有申报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改、财政、林业、生态、商务、税务、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
3.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意见,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正式行文公布本年度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章 监测及动态管理
第十条 柯桥区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每2年监测一次。
第十一条 监测材料。列入监测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及年度发展报告、柯桥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信用等级情况或资信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及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行政审批承诺书(包括企业资信情况、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自我承诺)。
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
第十二条 监测程序。列入监测的企业要根据监测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各镇(街道)对企业报送材料汇总并核查无误后,将监测结果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报。
1.认定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
门处理的;
4.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5.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被认定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柯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绍兴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被取消相关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自取消资格年度起可参加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按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已取得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因各种原因取消资格又重新认定取得柯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再给予相关认定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柯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柯桥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 邮编 | |||||||||
法人代表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传真 | ||||||||||
联系人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企业类型 (打“√”)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 港澳台投资( ) 其他( ) | |||||||||
种养殖型企业( ) 加工型企业( ) 专业批发市场( ) 农产品电商企业( ) 休闲观光农业( ) 农业服务型企业( ) |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销售额 (万元) | |||||||||
年产值 (万元) | 年利润 (万元) | |||||||||
主要产品产量(吨) | 税收 (万元) | |||||||||
自建基地规模(亩) | 其中 | 市内 | 联系农户数(户) | 其中 | 市内 | |||||
市外 | 市外 | |||||||||
主营产品名称 | 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 |||||||||
出口产品名称 | 年出口额(万美元) | |||||||||
企业职工 人数 | 季节性临时工人数 | |||||||||
注册商标名称 | ||||||||||
基地何时取得何种认证 | ||||||||||
产品何时取得何种认证 | ||||||||||
近3年获得何种荣誉称号或表彰 | ||||||||||
申报(监测)企业承诺意见: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并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相关数据以上一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此表正反面打印。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在柯桥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事项中,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下:
1.本申报单位承诺已经达到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2.本申报单位承诺在申报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做到以下方面:
a.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标准,未发生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虚报隐瞒企业质量安全情况,无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b.按时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税处罚记录;
c.资信状况良好,无违反银行结算纪律行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d.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诚信依法经营;
e.提交的利益联结方式及带动农户数量,数据准确、真实。
3.本申请单位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如有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撤销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4.以上陈述真实无误。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供销社,沈琴梅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