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F00000/2024-006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4〕3号 |
330621ZFF00000/2024-00649
优抚安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1-11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4〕3号
DKQD62-2024-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1-29 15: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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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精神,结合我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柯桥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详见附件。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月6148元、5589元、503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分别为抗战时期入伍的365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3441元,建国后入伍的3226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3226元。
(五)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04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760元。
(七)享受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7.34元。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附件标准执行。
2.烈属每人每月3291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77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562元。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81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803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40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90元。
二、出资渠道: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的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调标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柯桥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xlsx
绍兴市柯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原文下载: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