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F00000/2024-005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4〕2号 |
330621ZFF00000/2024-00542
优抚安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01-11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4〕2号
DKQD62-2024-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1-24 15:1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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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决定按自然增长机制要求,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烈士遗属:每人每月6148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5589元;
(三)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5030元;
(四)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3656元;
(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3441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3226元;
(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3226元;
(八)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因无柯桥区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仍按柯退役军人局〔2022〕21号文件标准执行。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和5-6级精神残疾军人护理费详见附件;
(九)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仍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柯退役军人局〔2022〕2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本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本次调标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按原渠道发放。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并掌握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配合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本次调标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柯桥区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xls
绍兴市柯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原文下载: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