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22-603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2-07-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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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22-6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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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2-07-01

  • 文号:

    绍柯政办发〔2022〕22号

  • 文件登记号:

    DKQD01-202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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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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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社会救助对象承诺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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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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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社会救助对象承诺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柯桥区社会救助对象承诺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委发〔2021〕17号)精神,高质量推进“1+8+X”大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共同富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系统2022年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建设试点的通知》(浙民法〔2022〕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柯桥区户籍或困难发生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新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承诺激励认定、惩戒和管理,以及对个人守信行为的激励。

(二)柯桥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本办法的执行主体,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社会救助对象的承诺激励。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履行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履行具体落实责任。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为《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的区教体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分局、残联等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承诺激励告知

建立承诺激励告知机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其提供所有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的,视作自动放弃或自愿停止(取消)社会救助资格。

三、守信激励

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履行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退出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对象,经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

(一)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守信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对主动退出社会救助的守信对象,纳入守信库管理,以后生活因紧急情况需立即救助的,可先行救助。

(二)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的,按照现行政策的渐退期规定可延缓1年退出低保,在退出时一次性另行发放3个月低保金。

(三)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对象的,可实施以下激励:

1.教育救助。在继续享受当学年资助政策的基础上,高中段学生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国家助学金(1年按10个月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次性奖励3个月的生活补助(1年按10个月计)。

2.公益岗位。3年内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优先安排。

3.住房救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择房。

4.医疗服务。自退出之日起,享受12个月家庭医生随访服务,如果签约对象行动不便,可申请家庭医生上门随访;退出后6个月内,其中,1名家庭成员可享受1次健康体检(1500元标准)。

5.慈善救助。自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慈善医疗救助,1年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大学生助学政策,1年内享受绍兴市中心医院64排CT费用减免1次。

6.其他优惠。自退出之日起,1年内享受3吨/月的用水优惠补贴,1年内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全额补贴。

(四)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仍符合低保或低边的,每户一次性激励500元,12个月内不超过2次。

(五)除慈善救助外,激励措施的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商定后实施。

四、失信行为认定

(一)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和记录建档或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实施数据共享。

(二)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包括:

1.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财产等真实或变化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获取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的;

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认定实行积分制,初始分为0分,以上行为每出现1次计1—2分。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1—5分(含5分)为一般失信行为,6—10分(含10分)为较重失信行为,10分以上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告知。

(四)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对象数据库,将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失信名单”。记录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社会救助对象在“失信名单”中的失信行为记录转为存档记录。

五、失信惩戒

(一)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公开公示、审批、具体实施救助等工作中,应当适时查询“失信名单”,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二)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1.发现有失信行为且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或退出社会救助,并由所在镇(街道)“助联体”约谈1次。

2.曾有失信行为的,在申请受理、审核等社会救助工作环节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曾有失信行为但符合救助条件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提高对其经济状况的复查频次。当其经济状况好转并超出社会救助条件时,应及时退出救助,不得享受救助渐退期。

4.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当年度不再列入各类慰问对象,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专项救助暂缓3个月实施。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它惩戒措施。

六、信用修复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向最初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区民政局将信用修复记录上传至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异议处理

(一)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该失信行为认定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二)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失信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将核实更正意见报送区民政局,并做好归档备案。

(三)经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的失信更正信息,区民政局应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四)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