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9-1/2022-626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9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柯区民〔2022〕99 号 |
00258209-1/2022-62699
扶贫
区民政局
2022-09-29
柯区民〔2022〕99 号
DKQD10-2022-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0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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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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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区儿童福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3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就健全我区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资格认定应有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或查找不到孤儿父母的证明等资料。
(二)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致困原因,对具有柯桥区户籍,符合下列情况的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重病范围是指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患重病1年以上。)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4)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5)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2.重残儿童
(1)持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2)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持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交通通讯等方面费用,但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其中:
(一)柯桥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绍兴市统一标准,下同)执行,按月发放;
(二)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按月发放;其他的,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30%执行,按月发放。
已享受低保救助金或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其本人领取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基本生活费;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类型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随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儿童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柯桥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1.孤儿申请需提供: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父母死亡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或查找不到孤儿父母的证明等资料。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需提供:儿童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的,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见附件2);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有效复印件和当地司法所出具的正在监狱服刑或强制戒毒的证明;父母失联的,提供《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见附件3)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见附件4);父母死亡的,提供当地派出所核实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失踪的证明;残疾的,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所在镇(街道)残联核实盖章有效;重病的,提供近期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说明病种、病情、患病时间等基本情况,盖医院公章有效;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所在镇(街道)核实并出具补助情况,盖章有效。
3.重残儿童申请需提供:儿童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儿童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儿童的残疾证,所在镇(街道)残联核实盖章有效;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所在镇(街道)核实并出具补助情况,盖章有效。
村(居、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走访,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
(二)审核
镇(街道)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上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区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对上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核定补助标准,自批准次月起享受补助;核查不合格的,书面反馈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发放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按月将生活费支付到孤儿和困境儿童本人一卡通账户,由监护人按照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四)终止
建立孤儿和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制度,了解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村(居、社区)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对儿童被依法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及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于年满18周岁后不再纳入政府福利保障范围,按有关政策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年龄超过18周岁的,如仍在学校就学,保留其困境儿童资格,仍享受困境儿童相应的政策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依托柯桥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审批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确保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定1名民政助理员为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主任的管理,负责儿童福利工作。每个村(居、社区)要配备1名儿童主任,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孤儿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镇(街道)要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社区)”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宣传,儿童督导员至少选取一个村(居、社区)开展集中宣讲。儿童主任负责对本村(居、社区)服务对象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宣讲。
同时,广泛开展以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工作跟踪
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和浙江省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名管理制度,明确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民政工作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五)加强动态管理
镇(街道)要依托村(居、社区)建立详实完备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对已纳入保障的儿童,村(居、社区)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儿童督导员要组织每季度开展大排查,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监护人开展认定申请工作,确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坚决防止重报、漏报问题。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建立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柯区民救〔2015〕16号)和《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柯区民救〔2015〕130号)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柯桥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委托监护协议书
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2年9月 日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教育局、区残联、区关工委,陈勤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 日印发
附件1
柯桥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儿童姓名 |
性别 |
二寸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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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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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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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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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 情况 |
□与父母住 □与祖父母 □与外祖父母住 □与其他亲属住 □独自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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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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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 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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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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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 状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读能力 □待业 □就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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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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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 情况 (按项打√选择)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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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
死亡 |
失踪 |
重残 |
三级四级残疾 |
重病 |
服刑 |
被撤销监护资格 |
被遣送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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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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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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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监护 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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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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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 □低保边缘户
□其他困难家庭 □其他 |
儿童本人享受补助情况 |
(1)低保金补助金: ( )元/月 (2)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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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别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
走访情况 |
□无异议 □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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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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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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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 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 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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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社区)意见 |
儿童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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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
经审核,上述内容属实,符合 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条件,予以上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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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意见 |
审批意见以区民政局系统审核为准。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区民政局、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2
委托监护协议书
甲 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乙 方(委托监护人): ;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
与儿童的关系: ,联系电话: ;
儿童 ,系 村(居、社区)居民,性别 ,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由于该儿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经协商确定乙方为委托监护人。
为进一步明确乙方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儿童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监护与抚养
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儿童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生活补助
甲方应及时帮助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手续,加强对儿童情况的动态管理。
乙方依照政策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儿童成长需求合理使用资金,严禁发生挪用、侵占等不当现象。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职责和使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与新的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书。
四、附则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 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 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4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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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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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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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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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 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 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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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居、社区)走访查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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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居、社区)走访查证,该个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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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街道)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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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镇(街道)核查,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社区)、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1、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2、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方式,由村(居、社区)会提出方案,经镇(街道)查验后报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