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F00000/2021-526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2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1〕6号 |
330621ZFF00000/2021-52641
其他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03-22
柯退役军人局发〔2021〕6号
DKQD62-2021-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7-30 10:5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府办《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0号)、《关于做好2013年夏秋季征兵有关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绍兴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秋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20年秋冬季从部队退役,由我区接收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
1.退役义务兵;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除外。
二、发放标准
1.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部队规定退出现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不包括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我区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948元,因此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每人34474元。
2.服现役不满12年退役士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即:服役五年的每人44816元;服役八年的每人55158元。
3.管泽沣等25名同志因部队演习,退伍时间延期至2020年12月,故增发半年一次性经济补助5%(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即每人增发补助标准为1724元。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办法
城镇户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户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各镇街财政全额承担,户籍划分以入伍时户籍性质为准。本次共发放补助金7775610元,其中:区财政应承担4248920元,镇街财政应承担3526690元。镇街财政承担的补助金由各镇街财政统一发放,请及时发放到位;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到退役士兵个人账户。
绍兴市柯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