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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8220-0/2020-4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15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卫发〔2020〕40号 |
00258220-0/2020-40222
卫生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0-05-15
绍柯卫发〔2020〕40号
DKQD67-2020-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5-15 17:0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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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举办医疗机构,规范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现印发《柯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暂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柯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暂行)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柯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实施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绍卫发〔2019〕56号)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诊所设立全流程“一件事”5个工作日审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一)柯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2018年新发标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各类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
(二)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仍按原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执行。
二、推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两证合一”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我局将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仍按原途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三、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柯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拟新增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特别是2016年之后颁布的病理诊断中心等10个类别的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的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诊所等,不再受规划限制。除此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仍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并按照要求做好合规性审查。
四、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有关事项
(一)精简申请材料。全面清理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推进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凡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积极探索 “容缺受理”制度,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二)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理顺审批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诊所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三)明确诊所设立全流程“一件事”。诊所设立全流程“一件事”,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医师执业许可变更和护士执业变更等4个事项。
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中医诊所,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实行即来即办。
五、完善医疗机构审批流程
基本流程为举办人前期准备(可行性、周边影响、政策咨询)、开工建设、申请执业登记、审核和公示、审批决定。我局在申请人前期准备阶段将主动介入,提供准入政策咨询指导服务。举办人应对所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及选址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置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事项,并应将所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充分告知周边利益相关人员,承担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依托柯桥区卫生监督所,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一人一机构制度。即每家民营医疗机构均有一个监督员作为责任人,负责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沟通工作。
(二)充分发挥镇(街)公共卫生协管员作用。明确镇(街)公共卫生协管员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日常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反馈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台账。
(三)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质控检查制度。由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联合质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依据。
(四)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出台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标准,将该体系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共体建设等挂钩,以此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的医疗行为。
(五)实施信息化的互通互联,实现精细化管理。逐步把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信息数据接入到区级终端数据库,从基础上掌握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数据,从数据上监控、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流程
一、政策咨询。申请人前期前往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进行医疗机构审批政策的咨询。
二、选址。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
三、告知。申请人将所要设置的医疗机构对周边利益相关人员告知。
四、名称核准。设置医疗机构为营利性的,需先行领取营业执照(名称样式:绍兴+柯桥+经伟+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第三项为单位自取识别名,第四项为机构类别)。
五、装修。申请人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设计、装修。
六、提交资料。申请人提交执业登记许可申请资料。
七、公示验收。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八、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示期间没有问题的,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对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告知相关部门。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将新审批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告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十、整理归档。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将审批资料进行归档。
医疗机构设立注意事项
一、人员和面积要求。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二、药品管理要求。药品购置需经过规范渠道,日常管理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要求。
三、设施设备要求。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四、院感、消毒要求。医疗机构消毒要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口腔诊所要建立符合标准的口腔器械处理区,具体参考《口腔器械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2016版)。
五、医疗废物要求。医疗废物需提供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的相应协议。
六、消防要求。需在建设部门备案或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消防备案)。
七、环保要求。床位在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只需要在网上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可,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需要环评批复。
八、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九、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施行。
申请执业登记许可资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纸质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不动产登记部门(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 原件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废弃物处理需提供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的相应协议 | 复印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录、床位牙椅配置人员清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名录和人员清单由申请单位提交;证书由系统自行获取,如数据不全则由申请者提供复印件,A4纸,一份 | 必要 | 自行出具 | |
医疗机构用房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验收合格结论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 非必要 | 建设部门(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评批复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 | 环保部门(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
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一式一份,A4纸 | 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交) | 自行出具 | 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