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潮尚纺织品加工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广学、张原、吴存庆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5)509号仲裁裁决书。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5)50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潮尚纺织品加工厂支付周广学2024年8月1日至11月28日的工资48000元,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周广学的其他仲裁请求。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5)50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潮尚纺织品加工厂支付张原2024年8月1日至11月28日的工资49730元,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张原的其他仲裁请求。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5)50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潮尚纺织品加工厂支付吴存庆2024年8月1日至11月28日的工资49640元,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吴存庆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