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潮尚纺织品加工厂:
本委已依法受理你单位与刘飞、沈群超工资等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17日15时30分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地址为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巡回仲裁庭(绍兴市柯桥区温渎路161号金汇大厦501室)。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缺席审理。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