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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3 15:1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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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市监撤登告字〔2025〕0122-1号
原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7年1月22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包括:被告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相关债务中的24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城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3执3710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城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行政区划调整,下城法院被撤销,(2017)浙0103执3710号案件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变更名称登记为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企业简易注销,承诺没有债权债务,并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税证明、《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勾选了简易注销,适用情形勾选了“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同时签署了“本申请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信息,后在2022年2月取得了注销登记。
然根据(2017)浙0103执3710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105执异125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当事人供述,在(2016)浙0103民初3282号判决生效后至2022年2月申请注销登记期间,钱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钱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隐瞒债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属虚假登记。
又查明,杭州成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成鑫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系持股17%的股东。
本局认为:钱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虚假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于虚假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拟撤销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培康、钱灿 联系电话:0575-8118165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路68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