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97-2/2024-75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00258297-2/2024-75937
政务公开
区经信局
2024-07-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7-22 16:4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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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2024年度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培育财政专项激励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纺织与服装产业集群任务包攻坚的激励作用,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4〕68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试行)》(浙经信产业〔2023〕255号)等文件,柯桥区特制定《绍兴市柯桥区产业集群核心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分配方案(2024年)》。现公示如下:
一、资金分配对象:在浙经信产业[2024]68号文件我区列入项目清单项目(如项目清单调整以上级审核同意调整后的项目清单为准)中,遴选项目进行补助。
二、公示时间: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4日。
三、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映至区经信局(为便于沟通,请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 可 电话:81163953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产业集群核心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分配方案(2024年)》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绍兴市柯桥区产业集群核心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分配方案(2024年)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24〕68号)、《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文件,我区现代纺织与服装产业集群列入2024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激励,下达激励资金2050万元。为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纺织与服装产业集群任务包攻坚的激励作用,根据《“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要求,特制定本资金分配方案。
一、资金分配对象
在浙经信产业[2024]68号文件我区列入项目清单项目(如项目清单调整以上级审核同意调整后的项目清单为准)中,遴选项目进行补助。
二、资金分配方式
1.分配原则:围绕2024年“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关于现代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攻坚任务的要求,主要支持项目清单内完成进度较快、投资额较大项目(7月底前根据进度明确)。
2.分配方式:采取“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等方式加快资金兑现。①由已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预拨付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设信用承诺书”,承诺年度投资额履行情况,可按测算分配金额的60%予以拨付;②项目年度投资进度达到60%以上时,可拨付剩余测算分配资金。
3.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达到相应拨付要求后向区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经信局对奖励资金提出审定意见,经党组讨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4.资金使用方式
统筹使用好柯桥区区级和省级专项资金。根据清单内项目2024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柯桥区现行面上奖励政策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平台等采购费用,安装工程、工程建设费用(不含土地支出及与本项目无关的厂房和基建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验检测、评价服务等开发费用。允许企业先以自有资金开展项目投入建设,后以拨付的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冲减。
三. 项目调整
原则上列入专项激励名单内的项目清单不进行调整,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实施指南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
四、验收考核
1.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及年度投资额达标后向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申请报告应提交:
(1)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2)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
2.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达标情况;
(2)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4.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验收不符合要求,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对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3.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遇上级政策有调整,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