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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柯桥区2024年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13:15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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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决定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度稳岗返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其中,2023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二、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需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盖公章)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四、申请方式:

方式1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省中心下发,向企业发送短信企业收到信息用法人账号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就业创业”服务专区,点击“智能推荐”栏目,再点击稳岗补贴申领查看并确认后发放。劳务派遣单位不适用无感智办(通过无感智办确认后,无需再通过方式2自主申报)

方式2自主申报:若企业未收到信息的建议先按照方式1看下是否有数据,若按照方式1查看无数据且对照条件认为自己符合享受政策的,可以自行申报企业可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选择受理区域(柯桥区)后在线办理,不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20241231日止)申报均受理。咨询电话:0575-841267678412676684121397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柯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在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将返还资金发放至单位账户。

五、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已共享的无需上传);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3.《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4.《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需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提供)。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8


        附件: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