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36-6/2023-676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8-0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市监综〔2023〕32号
  • 信息索引号:

    00258236-6/2023-67653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2023-08-02

  • 文号:

    绍柯市监综〔2023〕32号

  • 文件登记号:

    DSXDDKQD682023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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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07 15:3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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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二、组织架构

三、工作职责

四、工作计划

五、设施设备与试剂管理

六、快检人员

七、抽样检测

八、结果处置

九、数据管理

十、考核评价

十一、附则


附件:1.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风险等级划分及抽检规则

2.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任务委托书      

3.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告知书

4.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单      

5.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

 

 

 


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有效发挥快速检测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快检”)是指利用快检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等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科学公正、快速处置、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内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大型商场超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校园集中配送单位、生鲜店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评价、巡查工作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快检机构”)、评价机构及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自主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以及其他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展销会举办者等单位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但性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各主体均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架构

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监管职能,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专业评价或巡查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进行评价。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自检、快检机构承检、评价巡查机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模式。

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的工作组织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快检机构、评价巡查机构,各组织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分别开展日常检测、技术服务、评价巡查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督查考核,对快检数据汇总分析与风险预警等工作。对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和快检机构设置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以下分别简称“自检室”、“快检室”)组织开展检查、评价、比对等工作。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督导各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和快检机构开展数字化应用。

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日常工作,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快检机构负责承检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建立管理体系,健全并实施快检工作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应急措施或预案,完善快检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质量。

快检机构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快检室,配备与检测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设施及试剂等,配备足够且专业的快检人员开展快检工作。

十一评价机构应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评价巡查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足够且专业的人员开展工作。评价巡查工作以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确保公平、公正。

四、工作计划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编制年度及专项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或上级部门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等,及时调整食用农产品快检计划,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三快检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及专项快检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快检抽样计划和方案。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或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快检抽样计划。

快检机构应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覆盖食用农产品快检人员和快检项目,通过盲样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快检产品比对、方法比对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快检结果的有效性。

十四编制食用农产品快检计划应基于以下因素:

1.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

2.食用农产品销售量大、季节性、消费者投诉举报频繁以及活动保障需要等;

3.日常监管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

4.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的;

5.其他需要作为初步筛查重点的。

十五食用农产品快检抽检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用农产品快检被检主体覆盖范围、风险分类等;

2.食用农产品快检的类别、品种、项目、数量、频次等;

3.食用农产品快检的抽检要求、快检方法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评价巡查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评价巡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现场评价巡查流程;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等开展工作,评价巡查组至少由2名符合要求的人员组成。

五、设施设备与试剂管理

十七快检室应具有独立工作场所,面积应满足快检工作需要。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基本设施完善,应与其他场所有效隔离,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十八快检室应具备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所需的水、电、照明、通风等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应符合日常快检工作需要;应有良好的照明和有效通风,工作台、地面、墙面等能满足快检工作要求,应监测、控制和记录温湿度;应制定符合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或预案、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应急管理。

十九快检室应配置能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网络通讯、应用软件、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应配备与检测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抽样、制样、存样和检测的仪器设备,快检试剂(试纸)、温湿度物联感知设备、监控设备及必要的辅助材料等。

二十检测室使用带数据上传功能的快检设备,使用前应确认满足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不能修改且能和相关监管信息化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快检信息等要求后方可使用。

(二十一)用于食用农产品快检的仪器设备种类和型号、测量范围和准确度应能满足快检的要求,应能安全处置、运输、存放和使用。快检室应建立快检仪器设备档案,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计划,完善相关记录。

(二十二)快检室应按规定对快检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校,确保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两次检定(校准)期间应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检测仪器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设置标识标签明示状态在用的应确保其处于合格状态。

 因故障或损坏的快检仪器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可采用计量校准、标准溶液、赋值稳定样品等方式评价或送至实验室比对。评价结果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二十三)快检机构应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购经评价或验证合格的快检试剂(试纸),建立健全快检试剂(试纸)验收管理及质量评价制度。

快检室应使用与食用农产品快检项目相符合的快检试剂(试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快检试剂(试纸)应有唯一性编码并由专人管理,按要求存储并做好采购、验收、出入库、使用等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六、快检人员

(二十四)快检机构应按要求配备快检室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抽检人员、审核人员等快检人员,且具有与工作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经验和技能。检测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二十五)快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安全、技术法规、基础知识、实验技能。

(二十六)快检室应保存快检人员完整的人员技术档案,记录其技术能力、教育资质、培训经历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十七)快检机构及快检人员应对所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负责,对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保密性负责。

七、抽样检测

(二十八)快检机构应根据《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风险等级划分及抽检规则(附件1)》组织开展抽检工作。

(二十九)抽样前不得通知被抽样主体。抽样时应在被抽样主体的经营场所或储存仓库,采取随机方式获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主体自行选择提供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抽样量应满足快检、备样的需要。

(三十)抽样人员应使用合适的洁净容器或样品袋盛装样品,不得混放,避免造成交叉污染。每一个样品均应有抽样信息及唯一性识别编号。

(三十一)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挥发、分解或变化。

(三十二)快检机构应购买样品,不得无故拖欠、虚报买样费。不得向被抽检主体收取食用农产品快检费用。    

(三十三)快检人员在检测前应检查样品包装和状态,将样品分为检测样备样备样需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避免交叉污染

(三十四)快检室应建立样品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特性的原始性。检测完毕样品的处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五)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名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并应当向被抽检主体出示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快检任务委托书(附件2)》和《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告知书(附件3)》,告知被抽样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十六)抽样人员应现场如实、规范填写《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单(附件4)》,记录被抽检主体相关信息,保存购买样品的相关证明。被抽样主体和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若遇到拒绝签章时,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原因,并告知属地市场监管所和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必要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十七)快检人员应及时开展快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数据上传。遇到停电、交通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并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八)食用农产品快检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开展。鼓励采购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的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

(三十九)快检机构应按快检计划和方案要求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应遵守快检方法、快检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可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或交叉比对。

(四十)检测人员应当如实填写《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原始记录检测单》,不得随意篡改、伪造检测原始记录信息,不得事后追记或誊写。

(四十一)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原始记录检测单应保证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溯源性,字迹清楚、划改规范,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十二)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凭证应有唯一性标识。通过设备设施生成且可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凭证,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凭证,应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存档。

(四十三)食用农产品快检初检结果呈阳性、接近临界值、可疑、测试过程出现异常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时,应进行。复时,应使用平行样品进行检测。当平行样品复结果一致时,以复结果为最终结果;当平行样品复结果不一致时,以初检和复出现阳(阴)性数最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并调查问题产生原因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

(四十四)食用农产品快检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样品应分类倒入专用的废弃物桶或废液桶内,处置方式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防止污染环境。无法妥善处理的固液废弃物应由专业机构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流向处置记录。

八、结果处置

(四十五)快检机构应及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附件5)》,不得出具虚假不真实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

(四十六)当食用农产品快检的结果仍呈阳性时,快检机构应当立即告知被抽检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立即暂停销售,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

(四十七)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应要求销售者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对阳性食用农产品进行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快检机构应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应将快检呈阳性的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告,并保存处理记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属地市场监管所认为必要的,可实施现场监督。

(四十八)被抽查主体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同认可快检结果。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四十九)复检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复检结论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十)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确认阳性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防控风险。

九、数据管理   

(五十一)快检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及时上传检测信息至指定的食用农产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快检系统”),检测数据不得人工修改。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的,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补录。

具备自动上传原始检测数据条件的,快检机构应使用相应快检设备;通过手工试剂盒检测录入的每条数据,应留存该批次检测证明照片,包括检测样品和胶体金卡或显色管等凭证胶体金卡或显色管上应有清晰、易辨别的唯一性标识,符合溯源要求

(五十二)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可在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设置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用电子屏幕、二维码等形式,公布当天食用农产品的快检结果信息。公布信息内容应真实、客观、易懂,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五十三)快检机构应配备数字化管理系统,对食用农产品快检过程中的采集、检测、分析、应用等进行数字化管理,定期分析食用农产品快检数据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报市场监管部门。

(五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快检数据分析结果及时、合理调整食用农产品快检计划,监督指导快检机构开展分级分类抽检。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阳性检出频次较高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

(五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完善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分析快检数据及系统运行情况,采取适宜的措施进行改进,实现公共数据的应用管理与协同共享。

(五十六)快检机构应对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过程中所获得的重要工作文件、原始记录、信息数据等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泄露。       

十、考核评价

(五十七)快检机构按照快检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换用新批次的试剂(试纸)应当在使用前进行验收评价。

快检室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五十八)市场监管部门对快检机构承接的快检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快检管理制度、快检设施、快检设备及试剂、岗位职责、检测程序、检测方法、检测能力、数据处理、数据报送、技能培训等。

(五十九)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十)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流程,以线上、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对快检机构及其开展的日常检测工作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快检机构。线下评价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核查组,并对评价内容的公正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评价机构应记录评价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可追溯。对重要的工作文件、记录等,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不得私自对外公布。

十一、附则

(六十一)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集散中心。

(六十二)本办法由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十三)本办法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风险等级划分及抽检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柯桥区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对其所涉及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根据快检结果实施风险等级动态划分。设置红、黄、白三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高、中、低风险,采用不同的抽样规则对不同风险的经营户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一、静态抽样规则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经营户及校园集中配送单位:按批次实施日覆盖抽检;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非批发经营户及亚太粮油批发市场:按摊位、品种实施周覆盖抽检;

(三)星级农贸市场:按摊位、品种实施月覆盖抽检;

(四)食用农产品集散中心:按摊位实施月覆盖抽检;

(五)大型商超:按品种实施每半月覆盖抽检;

(六)其他类型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按约定抽检。

二、动态抽样规则

(一)针对纳入白名单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非批发经营户、亚太粮油批发市场、星级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集散中心、大型商超等非批发类型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快检样品未检出阳性的,将其纳入白名单。

2.当白名单内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首次检出快检样品呈阳性结果时,若被检单位对快检结果无异议,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防止风险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将其列入黄名单。  

(二)针对纳入黄名单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非批发经营户及亚太粮油批发,承检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同一经营户的阳性同品种进行跟踪快检;

2.星级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集散中心和大型商超,承检机构应在一周内对同一经营户或经营单位的阳性同品种进行跟踪快检。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将该经营户或经营单位转为白名单;如在跟踪抽检中再次检出阳性样品,将该经营户或经营单位列入红名单。             

(三)针对纳入红名单的经营户或经营单位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非批发经营户及亚太粮油批发市场,承检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同一经营户经营的阳性同项目所有品种进行跟踪快检;

2.星级农贸市场、集散中心和大型商超,承检机构应在一周内对同一经营户或经营单位经营的阳性同项目所有品种进行跟踪快检。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将该经营户或经营单位列入白名单。

(四)其他情况

1.如果红名单经营户或经营单位跟踪快检时再次出现阳性,承检机构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定量抽检程序。

2.若跟踪快检时,经营户或经营单位无售卖阳性同品种或同项目的产品,可抽检同类别高风险品种;若经营户或经营单位无售卖阳性同类别品种,可抽检其他类别高风险品种。


附件2

 

   食用农产品抽样快检任务委托书

 

 

                         (抽检机构)

按照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度食用农产品抽样快检计划,兹委托你单位负责食用农产品的抽样、,并按要求完成结果上报工作。

委托期限为从            日至            日止。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快检机构留存,一份由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附件3

 

食用农产品快检抽样工作告知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委托                     (抽检机构)对你单位(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和快速检测,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抽样工作。

2.抽样和快速检测事先不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取任何费用。

3.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绍兴市柯桥区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告知书》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期间,被抽检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通知购买方暂停食用该批食用农产品,配合接受属地市场监管所的监督检查。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附件4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单

被抽检单位(个人):                                                                       抽样单编号:                                              经营户名称: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抽样数量(kg

样品来源

简码














































抽样人员签名:                                         被抽检单位(个人)签名:

 备注: 1.进货来源根据被抽检单位(个人)自述填写(含自种、自养、进货等进货来源)。

2.抽样和快速检测事先不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5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

 

                         编号:                  

                            (被抽检单位/个人):

              对你销售的                (品种)进行抽样快速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               项目呈阳性,请立即暂停销售或者通知购买方暂停食用该批食用农产品,配合接受属地市场监管所的监督检查。

如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应主动采取无害化处理、召回销毁等措施,不得继续销售。

如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快检机构(印章)

送达人:

                                送达日期:      

————————————————————————————————————-

本人(单位)于                 收到《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编号:                )。对该次快速检测结果,本人(本单位)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置:

1.无异议,主动采取无害化处理、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品种:             数量:                     

2.有异议,申请复检,并承诺停止销售、通知购买方停止食用该批食用农产品,配合复检工作。  

签收人签名(盖章):                      日期:

见证方(市场管理方):                     日期:

 

注:本告知书一式五份,一份被抽检主体留存,一份属地市场监管所留存,一份市场方留存,一份由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一份快检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