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5:17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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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柯桥滨海秋顺生鲜超市小台芒抽检不合格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 抽样编号为XBJ23330603309931877的不合格小台芒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3309931877 | 样品名称 | 小台芒 |
生产日期 | 无 | 型号规格 | 无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柯桥滨海秋顺生鲜超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唑醚菌酯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年6月25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 小台芒抽样基数:6KG,抽样数量:3.1KG;购进数量46KG,销售数量46KG,销售货值552 元。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食用农产品,现场检查无库存。 |
原因排查 | 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无法查明。 |
行政处罚 | (1)于(2023年07月03日)立案,(2023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从绍兴市越城区俞雅娟果业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2MA2FA58H2R)进货,从该批发部以3.5元/斤(即7元/㎏)购进4箱共计92 斤(即46kg)小台芒,计进价322元。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其营业执照信息、进货单据、所购小台芒的检测记录。 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测。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有1箱该购进批次小台芒(经称重为6kg)正在销售,抽取3.1㎏(其中备样1.5㎏),支付抽样费用37.2元。2023年6月21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317936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05 mg/kg实测值:0.377 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无该购进批次小台芒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是以12元/kg的单价全部售出了该购进批次小台芒。因当事人无法说清该箱被抽样小台芒总重情况,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计货值为72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173平方米。本局至今未收到关于此案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后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被抽样批次芒果吡唑醚菌酯实测值高于最大残留限量,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的检测记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至案发日止无不合格食品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 免予处罚; 二、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叁拾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