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拾惠玫瑰浙醋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10000273456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3330100002734566 | 样品名称 | 拾惠玫瑰浙醋 |
生产日期 | 2022-11-5 | 型号规格 | 350ML /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绍兴至味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滨江江晖路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总酸(以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5-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年06月1日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44箱(40袋/箱);已销售数量:320箱,库存数量:24箱。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被抽样经营者无法联系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外包装膜导致醋乙酸挥发 |
行政处罚 | 于(2023年06月01日)立案,(2023年08月0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销售上述拾惠玫瑰浙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属于销售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