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936369-0/2023-67745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绍柯人社发〔2023〕27号 |
56936369-0/2023-67745
社会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
2023-03-21
绍柯人社发〔2023〕27号
依申请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09:1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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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镇街处理工伤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街工伤工作的权限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应做好辖区内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发生工伤事故后,镇街应第一时间进行调处,督促、教育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事故中的相应义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导用人单位及时向所在镇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做好工伤赔偿调解工作。
3.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委托镇街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仅委托镇街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作。
二、镇街工伤认定受理的情形
1.受伤职工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用人单位或参保项目所在地镇街受理;
2.受伤职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镇街受理。
三、镇街工伤认定受理的流程
(一)申请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镇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特殊情况经报市、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延长的时限内,也可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属地镇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同在30日内提出,由最先提出一方作为申请人。
【经办注意事项】
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咨询时,除告知咨询人申请所需材料外,必须将用人单位、工会、个人及近亲属申请的时限明确告知,尤其要提醒用人单位超过申请时限需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结果
1.受理决定。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未超过法定申请时限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办注意事项】
受理时需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如申请表格是否填写规范,申请材料前后是否自相矛盾,病历资料有无明显错误等,并同时明确材料提交人,核对复印件。
2.一次性告知补证。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范围,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一般为15日以内)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证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办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不完整要求申请人补正时,应视补正材料的难易程度明确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需按照“4.转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相关要求处理,不应放任补正期限无限延长。
3.一次性告知有管辖权的镇街。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发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的,但属于柯桥区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前往有管辖权的镇街办理。
4.转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的,转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
(1)发现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由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案卷的流转
1.受理决定。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10日内将全部案卷资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1)属地镇街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2)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证,属地镇街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2.转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属地镇街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案卷资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1)当场发现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
(2)由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3日内。
对案卷管理今后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1.提高经办质量。各受托承办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经办队伍,提高经办质量。受托承办镇街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的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注重案件时效。工伤案件的受理有严格的时效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效执行。及时将案卷资料转区人力社保局,坚决杜绝因流转不及时造成程序违法。
3.加强区镇联系。受托承办镇街工作人员与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配合解决经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其他需明确事项
1.业务用章。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制作并下发各受托承办镇街的原小额工伤业务专用章继续沿用作为受理专用章。
2.系统录入。各受托承办镇街应严格按“浙江省‘一网通办’智慧大厅工作台”“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规则将受理信息录入系统,不得自行调整。
六、监管及法律责任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受托承办镇街的工伤认定受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责任;行政诉讼、复议败诉的,视情追究经办人员的过错责任。
2.受托承办镇街受理量列入对各镇街的考核内容,原则上镇街受理量不低于同期该镇街认定总量的70%。
3.受托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办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通报给所在镇街,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