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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8220-0/2023-67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卫发〔2023〕63号 |
00258220-0/2023-67112
卫生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3-06-28
绍柯卫发〔2023〕63号
DKQD67-2023-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7-04 09:2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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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卫发〔2023〕21号)、《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高质量推进浙有善育民生实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绍柯卫发〔2022〕7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区居民托育服务承担能力、托育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合理的盈余空间等因素,现就我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合理定价
(一)公办托育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托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二)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下同)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45%、53%、60%。
(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托育机构实行分级收费。
1.一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40%、46%、56%。
2.二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38%、43%、54%。
3.三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保育费收费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本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36%、42%、52%。
(四)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保育费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3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五)以上收费标准后续可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六)托育机构实际收费不高于以上标准的视为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规范收费
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区卫健局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政府定价内容的收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