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柯桥区怡果乐水果店销售不合格牛奶蜜枣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怡果乐水果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0330993035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3309930357 | 样品名称 | 橙 |
生产日期 | 未标示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标称生产企业 | 未标示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怡果乐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氧乐果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3-24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3-24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已销售数量:7盒(6盒用于抽检,1盒已售出),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
原因排查 | 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行政处罚 | (1) 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奶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并记录牛奶蜜枣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未索取并保留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系小食杂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