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烨胜土特产商行经营不合格酱排骨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烨胜土特产商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03309930483 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3309930483 | 样品名称 | 腊肉 |
购入日期 | 2023-02-2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廖文晴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3-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4-6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9.7kg,抽样基数(6kg);已销售数量:(29.7kg),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召回的原因是:检测结果出来前已全销售,无库存。该批次货均被消耗,无需召回。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检,产品不合格原因在于生产方。 |
行政处罚 | 于(2023年4月6日)立案,(2023年6月19日)作出绍柯市监罚告〔2023〕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平方米,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六条第一款“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规定的小食杂店。 当事人经销不合格腊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于当事人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