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6 14:3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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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百果园水果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0330993095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3330603309930953 | 样品名称 | 桑葚 |
购入日期 | 2023-03-1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百果园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 检验机构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4-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11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行政处罚 | 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2023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且不合格的桑葚全部用于抽检,并未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3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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