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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8 11:12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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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3〕0518号
绍兴金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市监处罚〔2023〕273号),因对你公司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绍兴金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07307285B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庄前村1幢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2021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大桥村特色工业园区1幢的浙江绍兴金乌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有宣传牌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有改善亚健康、提升免疫力、美容等功效。2021年11月29日,经本局调查发现上述宣传均由绍兴金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当事人无法提供支撑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3月1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大厅有一展示货架上放了产品手册(腰带)和产品手册(手链),发现当事人的养生蒸缸厅内的墙壁上挂了“金乌玉健康养生蒸缸汗蒸20分钟”和“养生蒸缸身体美容”两张挂纸,同时还在养生蒸缸厅内墙上的电视上发现有金乌玉案例视频和产品介绍等视频播放。另外,执法人员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了其产品手册上印的二维码,发现当事人金乌玉的微信公众号,里面有一些关于金乌玉产品的介绍和宣传,上述金乌玉的产品手册、挂纸、视频、微信公众号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有改善亚健康、提升免疫力、美容、祛斑、塑形、杀菌、消炎、镇痛等功效。当事人经营金乌玉相关产品,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明:2020年5月,当事人从湖南省浏阳市一公司以3000元/吨的价格购进金乌玉原石,并委托石里飘香(福建)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购进的原石加工制作成金乌玉产品,包括金乌玉饰品、挂件、茶具等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100元/克,购买金乌玉产品赠送不固定次数的养生蒸缸(金乌玉镶在蒸缸内壁里,然后加热水熏蒸)。
2020年5月,当事人开始陆续通过开展讲座、在当事人认证的微信公众号“金乌玉”上发布视频和文章、在店内张贴挂纸、播放案例视频、摆放产品手册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其销售的金乌玉产品,当事人宣传金乌玉产品的主要内容为:1.产品手册中主要宣传表述为:金乌玉腰带:提高免疫力,增强代谢与再生能力,恢复改善男性功能,给女性功能保保鲜,恢复女性魅力,改善各种妇科症状,调节神经,达到镇静镇痛的作用。金乌玉手链:打通经络,调气行血,活血化瘀,排出毒素,从而增强肺功能,并起到护肝排毒,改善肤色的作用。2.养生蒸缸厅内的墙壁上挂纸主要宣传表述为:“金乌玉健康养生蒸缸汗蒸20分钟”相当于50分钟的淋巴排毒、300次有氧护胸运动、30分钟全身经络按摩……一次彻底的休闲放松。“养生蒸缸身体美容”排出肌肤毒素,改善身体异味,加快皮肤新陈代谢,让黑色素及时代谢,无法沉着,淡化脸部斑块,促进肌肤里面的超氧化物歧化酶的合成,抗皮肤氧化衰老,代谢多余的脂肪,促进纤维细胞合成胶原质和弹性蛋白,消除赘肉,加快代谢多余身体水分,使身体远离水肿与臃肿状态等。3.当事人开设讲座主要宣传内容为金乌玉产品有改善亚健康、提升免疫力、美容、祛斑、塑形、杀菌、消炎、镇痛等功效。4.微信公众号“金乌玉”内发布了“使用案例”,介绍使用者使用了养生蒸缸后的部分疾病得到改善,与当事人店内养生蒸缸厅播放的视频内容一致。在“服务—资讯百科—产品百科”中的“养生蒸缸”模块介绍了蒸缸使用好处,与当事人在蒸缸厅内墙上贴的挂纸宣传内容一致。“金乌调理”模块宣传了金乌玉能够:(1)活水、净血改善体质;(2)改善机能,提高免疫力;(3)改善亚健康,慢性疾病;(4)祛斑、美容、塑形。“使用好处”模块宣传金乌玉使用好处:(1)杀菌、消炎、镇痛;(2)去污防腐保鲜;(3)净化矿化磁化醇化。宣传金乌玉项链、手链、腰带使用好处,宣传内容与产品手册类似。当事人对上述金乌玉产品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在手册、挂纸、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由于金乌玉原石加工制成的不同产品加工费不同,当事人销售成本无法计算,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当事人运营模式为:消费者购买满2万元金乌玉产品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合伙人,并签订合伙人合约书,合伙人能享受权益为:1.赠送金乌玉养生蒸缸消费券;2.推销产品按照所推销经营额给予20%佣金;3.公司30%的盈利进行分红奖励。合伙人通过下载金乌玉app并注册账号获得分红和佣金。当事人在开展的讲座中也对上述运营模式及合伙投资成为公司合伙人并享有的权益进行了宣传,但从2021年开始,上述合伙人权限无法兑现。
另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北路1号,营业执照显示的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庄前村1幢5楼不再经营。
另外,本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邮寄《询问通知书》,但未被签收已退回;本局于2022年8月1日在本局网站刊登了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王志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为了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本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于2022年11月14日在本局网站刊登了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公告,但其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当事人会计凭证、账册的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财务会计葛彬彬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财务会计葛彬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资收入表1份,证明葛彬彬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收支表1份,提现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部分经营额及提现费用;
证据七、证据提取单7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金乌玉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金乌玉产品实测数据;
证据九、当事人金乌玉产品手册2份,证明当事人金乌玉产品宣传内容;
证据十、金乌玉相关宣传视频光盘1份,优盘1个,证明当事人金乌玉产品宣传内容;
证据十一、金乌玉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金乌玉宣传内容;
证据十二、对投诉人询问笔录2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的相关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额;
证据十四、本局对当事人寄出的询问通知书1份,附快递退回单照片1份,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1份,附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页面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当事人未按通知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十五、本局对当事人寄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附快递退回单照片1份,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1份,附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页面截图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当事人未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六、绍兴柯桥金乌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该公司已于2021年7月注销。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文书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3〕15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因对当事人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于2023年3月21日在柯桥区人民政府网站(www.kq.gov.cn)发布了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2023年4月21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没有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手册、挂纸、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有改善亚健康、提升免疫力、美容、祛斑、塑形等功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手册上使用镇静镇痛、活血化瘀的医疗用语,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杀菌、消炎、镇痛的医疗用语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的功能好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开展讲座宣传金乌玉相关产品功效及宣传合伙投资成为公司合伙人并享有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变更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的规定,属于市场主体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经研究,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董青,联系电话:0575-85730827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东路68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