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黄庆)

发布时间:2023-04-1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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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3197

 

黄庆:

本局于20234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市监处罚〔2023〕19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内容是:

当事人:黄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12月7日,本局钱清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有关黄庆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案件移送函,黄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上述情况上报区局,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擅自在店里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被本局依法查获。2022年10月31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卷烟37种共计51.1条,其上述卷烟购进及标价情况如下:爱喜(特醇)0.5条,进价为150元/条,标价为180元/条;新牡丹(金细支)0.5条,进价为150元/条,标价为180元/条;牡丹(软)红细支0.3条,进价为150元/条,标价为180元/条;大前门(细支)0.3条,进价为180元/条,标价为2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0.2条,进价为20元/条,标价为260元/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2条,进价为180元/条,标价为200元/条;芙蓉王(硬细支)0.2条,进价为200元/条,标价为250元/条;黄金叶(天叶)0.2条,进价为80元/条,标价为99元/条;黄鹤楼(硬雅韵)0.2条,进价为300元/条,标价为350元/条;金圣(硬红·十二生肖)1.6条,进价为80元/条,标价为100元/条;庐山(黄精品)3.6条,进价为60元/条,标价为80元/条;中华(硬)0.9条,进价为400元/条,标价为450元/条;钻石(荷花)0.6条,进价为300元/条,标价为350元/条;芙蓉王(硬)0.7条,进价为200元/条,标价为250元/条;利群(新版)2.1条,进价为120元/条,标价为16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2.1条,进价为150元/条,标价为19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6条,进价为9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利群(长嘴)2条,进价为200元/条,标价为230元/条;黄金叶(金满堂)2.2条,进价为9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黄鹤楼(软蓝)2.1条,进价为150元/条,标价为19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2.2条,进价为9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延安(公主)1.3条,进价为120元/条,标价为130元/条;云烟(紫)1.3条,进价为9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南京(红)2.8条,进价为100元/条,标价为120元/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进价为110元/条,标价为14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1条,进价为120元/条,标价为150元/条;红双喜(硬)2条,进价为80元/条,标价为100元/条;苏烟(软金砂)0.1条,进价为400元/条,标价为48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0.1条,进价为480元/条,标价为500元/条;中华(软)1.2条,进价为600元/条,标价为650元/条;玉溪(软)1.2条,进价为200元/条,标价为22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3条,进价为180元/条,标价为220元/条;双喜(软经典)0.9条,进价为9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牡丹(软)2.2条,进价为120元/条,标价为150元/条;利群(软长嘴)2.2条,进价为350元/条,标价为36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1条,进价为200元/条,标价为240元/条;云烟(软如意)3条,进价为100元/条,标价为110元/条

上述37种共计51.1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根据编号为RFA2211033的《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其中黄鹤楼(硬雅韵)0.2条、金圣(硬红·十二生肖)1.6条、庐山(黄精品)3.6条、延安(公主)1.3条、利群(软金色阳光)0.1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6日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涉案烟草制品的进销记录,但当事人未接受询问调查。上述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经统计,上述卷烟中真品卷烟货值为737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为8446.8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清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文号为绍柯市监询通【2022】QQ1230-1号《询问通知书》1页、《送达回证》1页及邮寄记录2页,证明送达情况。

证据二:文号为绍柯市监询通【2023】0001号《询问通知书》1页邮寄记录2页,证明送达情况。

证据三: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共33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3〕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真品卷烟货值为737元,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外,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60元整(叁佰陆拾元整)。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爱喜(特醇)0.5条,新牡丹(金细支)0.5条,牡丹(软)红细支0.3条,大前门(细支)0.3条,南京(十二钗烤烟)0.2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2条,芙蓉王(硬细支)0.2条,黄金叶(天叶)0.2条,中华(硬)0.9条,钻石(荷花)0.6条,芙蓉王(硬)0.7条,利群(新版)2.1条,黄鹤楼(硬金砂)2.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6条,利群(长嘴)2条,黄金叶(金满堂)2.2条,黄鹤楼(软蓝)2.1条,白沙(精品二代)2.2条,云烟(紫)1.3条,南京(红)2.8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黄山(新制皖烟)2.1条,红双喜(硬)2条,苏烟(软金砂)0.1条,中华(软)1.2条,玉溪(软)1.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3条,双喜(软经典)0.9条,牡丹(软)2.2条,利群(软长嘴)2.2条,利群(软红长嘴)3.1条,云烟(软如意)3条。

二、处罚款人民币10100元整(壹万零壹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460元元整(壹万零肆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培康、金丹     联系电话:0575-8118165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东路68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