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09:1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柯桥街道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柯桥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柯桥街道办事处矛盾调处中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办理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436号;
办公时间:十一后: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五一后: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5—89990757;
传真号码:0575—84129327;(本传真不作为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网上公开地址:柯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kq.gov.cn/col/col1229413097/index.html)。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柯桥街道办事处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地址为:柯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kq.gov.cn/col/col1229413097/index.html)。
本机关还将根据需要,将某些政府信息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方式公开。
同时,可在柯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柯桥区档案馆、柯桥区图书馆等指定查阅点进行线下查阅。指定查阅点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金柯桥大道公共服务大楼),公开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5—81160100。
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柯桥华齐路1108号),公开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5—84138596。
绍兴市柯桥区图书馆(柯桥明珠文化广场),公开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星期一除外),联系电话:0575—85282850。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柯桥街道矛盾调处中心受理向柯桥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柯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柯桥街道矛盾调处中心依法予以公开,联系电话:0575—89990757,传真号码:0575—84129327,通信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436号,邮政编码:31203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填写《柯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柯桥街道矛盾调处中心,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柯桥街道矛盾调处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矛盾调处中心。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柯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网址:https://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jsessionid=A62A982419EE6C2503CD647324EECDC4?deptid=330621JD010000&deptname=%25E6%259F%25AF%25E6%25A1%25A5%25E8%25A1%2597%25E9%2581%2593&city=%25E7%25BB%258D%25E5%2585%25B4%25E5%25B8%2582-%25E6%259F%25AF%25E6%25A1%25A5%25E5%258C%25BA)。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受理由中共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纪工委负责,联系电话:0575—89969575,民呼我为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通信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458号,邮政编码:3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