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6 15:0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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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伟鸣水产批发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4463 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22330000301134463 | 样品名称 | 黄鳝 |
生产日期 | 2022-11-9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伟鸣水产批发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1-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1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上述含恩诺沙星超标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3)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面积25.58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已于(2023年2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绍柯市监处罚〔2023〕89号。 具体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3元。三、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20.3元(肆仟零贰拾元叁角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