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1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3〕65号)文件精神,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进行了调整,取消从事个体经营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绍市人社发〔2023〕65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18日)(含)起存在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对象不再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绍市人社发〔2023〕65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18日)前已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且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2024年1月31日前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继续享受至期满。
2.在2024年2月1日后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需追回新政发布后不符合条件领取的补贴,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后,按新政执行。
3.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注销营业执照的,按规定享受至新政公布月(即2023年12月)。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