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2 11:34

信息来源:公管办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910号 

二、项目名称:夏履镇幼托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41号6楼626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幼托中心、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柯桥区外贸大厦10楼D座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夏履镇幼托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绍柯采〔2023〕2910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后,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文件评分设定不合理不合法,我公司质疑且给出依据依然不修改。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幼儿家具(幼儿桌、幼儿椅、组合柜、美术柜、书架、展示柜、波浪床)的设计、生产、售后,每提供1份完全符合的证书得2分,此处设置的认证证书范围是“千人千面”的,由企业提出要求,认证机构确定,并无统一标准,即认证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而是个性化选择,比如:展示柜、波浪床,我公司可以让认证机构写成:样品展示柜、实木波浪床,请问是否有效?按照字面设置此处是不得分的,已经严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文件评分设定不合理不合法,我公司质疑且给出依据依然不修改。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的产品为家具产品,投标人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都可以来参与投标,但本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设置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具有,此处若我公司拿的是工厂的检测报告就没有分数,本来关于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变成了投标人才有资格得分,经销商直接被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修改本次招标文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招标市场环境。                
2023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幼托中心、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幼托中心和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中明确ISO认证证书中主要产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而认证产品名称不同是否可以得分由评审专家认定。原则上产品名称不一致但功能性相同,专家认可均可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利用证书、资质等对投标人进行限定,本项目检测报告仅作为评分项来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且不论企业规模大小、经销商或是生产厂家,均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产品检测并获取相关检测报告,本项目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910号),2023年8月22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8月3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9月7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幼托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和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是政府、学校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家具采购项目的参考范本,在“商务需求及建议评分标准(幼儿园家具类)”的“资信与商务部分”中规定主要产品(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的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有得1分,没有不得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幼儿家具(幼儿桌、幼儿椅、组合柜、美术柜、书架、展示柜 波浪床)的设计、生产、售后,每提供1份完全符合的证书得2分,此处设置的认证证书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次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中的“评审细则”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关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经销商若拿工厂的检测报告就没有分数,经销商若要得分,就需要自行将投标产品交相关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无形中将经销商排除在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夏履镇幼托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绍柯采〔2023〕2910号)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