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王立军销售不合格酱瓜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0330993460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2330603309934603 | 样品名称 | 酱瓜 |
购进日期 | 2022-10-26 | 型号规格 | 无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王立军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1-2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1-29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0kg,抽样基数(2kg);已销售数量:10kg;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张贴公告,无人退回。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2022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贡瓜和酱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1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2元(人民币叁拾贰元整);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人民币叁仟元整)。总计处罚没款计人民币3032元(人民币叁仟零叁拾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