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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12:1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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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3〕0103-1号
绍兴市柯桥区芳辉副食品店(钟小辉):
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绍柯市监处罚〔2022〕1378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市监处罚〔2022〕1378号),内容是: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芳辉副食品店(钟小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621MA2LMB165X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江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小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5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一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2022年4月28日柯桥区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发展路396号东边第一间营业房由钟小辉经营的小店进行检查,该店已关门。执法人员遂报局领导审批立案。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柯桥区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发展路396号东边第一间营业房由钟小辉经营的小店进行检查,店面关门未营业。经询问房东徐某,其表示当事人卷烟被烟草局查扣后就未再开店。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未能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制发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据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材料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4月5日上午在自己开设小店内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卷烟共计20种33.5条。当事人在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2年4月6日将上述卷烟摆放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发展路396号东边第一间营业房的店里销售。2022年4月7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现场查获的20种卷烟共计33.5条,具体价格、种类、数量如下:南京(炫赫门)1.9条,进价为180元/条,售价为190元/条;双喜(软经典)1.9条,进价为110元/条,售价为120元/条;黄鹤楼(软蓝)2条,进价为180元/条,售价为1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6条,进价为220元/条,售价为240元/条;云烟(软如意)1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利群(软长嘴)0.8条,进价为330元/条,售价为370元/条;玉溪(软)0.8条,进价为22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牡丹(软)1.9条,进价为130元/条,售价为150元/条;中华(软)1条,进价为620元/条,售价为65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2条,进价为9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芙蓉王(硬)1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5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9条,进价为130元/条,售价为150元/条;中华(硬)1条,进价为420元/条,售价为450元/条;红双喜(硬)2条,进价为80元/条,售价为100元/条;南京(红)3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3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9条,进价为140元/条,售价为160元/条;利群(新版)2条,进价为140元/条,售价为160元/条;利群(长嘴)2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30元/条;云烟(紫)1.8条,进价为100元/条,售价为11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进价为80元/条,售价为100元/条。上述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上述各品种卷烟在检验过程中各损耗0.2条。2022年4月25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
至查获日止,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且当事人打算放在店内销售,货值总计6155元。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出去上述卷烟,无违法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中需要对钟小辉无证经营卷烟情况调查取证,因江西疫情原因,当事人无法前往柯桥接受调查,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规定,经审批于2022年5月12日中止案件调查;案件中需要对钟小辉无证经营卷烟情况调查取证,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的规定,经审批于2022年7月4日恢复案件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4月25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及涉案卷烟的所有权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徐某的见证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制发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2022年7月14日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告截图2页,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审批表、恢复行政处罚程序审批表各1份,证明案件办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2022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2〕1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五年内已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共计20种33.5条(含南京(炫赫门)、双喜(软经典)、黄鹤楼(软蓝)、利群(软红长嘴)、云烟(软如意)、利群(软长嘴)、玉溪(软)、牡丹(软)、中华(软)、白沙(精品二代)、芙蓉王(硬)、黄山(新制皖烟)、中华(硬)、红双喜(硬)、南京(红)、黄鹤楼(硬金砂)、利群(新版)、利群(长嘴)、云烟(紫)、红塔山(硬经典100) 检验损耗各0.2条,共计4条)。
三、处罚款人民币12310元(壹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金丹,王培康;联系电话:0575-81176670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文化路269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