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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16:06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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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093001号
杜文平:
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市监处罚〔2022〕952号),因对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杜文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BRJP2KXF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29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文平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2]第135号)和经鉴定剩余的卷烟17个品种共14条,函件显示绍兴市烟草局于2022年6月2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290号菜鸟驿站旁的杜文平开设的小店内发现有17个品种共17.4条正在销售的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明细如下: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苏烟(五星红杉树) | 条 | 0.9 | 牡丹(软) | 条 | 1 |
双喜(软经典) | 条 | 1.8 | 云烟(软如意) | 条 | 1.2 |
玉溪(软) | 条 | 0.7 | 中华(软) | 条 | 1 |
南京(炫赫门) | 条 | 0.4 | 云烟(紫) | 条 | 1.3 |
黄鹤楼(硬金砂) | 条 | 1.2 | 利群(长嘴) | 条 | 0.8 |
白沙(精品二代) | 条 | 0.7 | 芙蓉王(硬) | 条 | 0.9 |
红塔山(硬经典100) | 条 | 1.8 | 黄金叶(硬红旗渠) | 条 | 1 |
贵烟(硬黄精品) | 条 | 2.0 | 南京(红) | 条 | 0.4 |
利群(新版) | 条 | 0.3 | / | / | / |
共计:(品种)17个 | 总计:(数量)17.4条 |
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中旬从陌生人手里处回购17个品种17.4条卷烟,于2022年6月18日开始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截至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实际未销售出卷烟,剩余卷烟17个品种17.4条,货值3073元,无违法所得。2022年6月21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2年7月7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207017),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17个品种共17.4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当事人被查获的卷烟品种规格、检验结论、进价、售价、进购数量、货值金额情况如下:
品种规格 | 检验结论 | 进价(元/条) | 售价(元/条) | 进购数量(条) | 货值金额(元) |
苏烟(五星红杉树)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03 | 220 | 0.9 | 198 |
牡丹(软)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30 | 140 | 1 | 140 |
双喜(软经典)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5 | 110 | 1.8 | 198 |
云烟(软如意)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0 | 110 | 1.2 | 132 |
玉溪(软)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60 | 200 | 0.7 | 140 |
中华(软)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250 | 640 | 1 | 640 |
南京(炫赫门)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40 | 180 | 0.4 | 72 |
云烟(紫)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0 | 110 | 1.3 | 143 |
黄鹤楼(硬金砂)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0 | 180 | 1.2 | 216 |
利群(长嘴)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20 | 230 | 0.8 | 184 |
白沙(精品二代)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5 | 120 | 0.7 | 84 |
芙蓉王(硬)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30 | 250 | 0.9 | 225 |
红塔山(硬经典100)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0 | 110 | 1.8 | 198 |
黄金叶(硬红旗渠)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65 | 110 | 1 | 110 |
贵烟(硬黄精品)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00 | 150 | 2 | 300 |
南京(红)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75 | 120 | 0.4 | 48 |
利群(新版) |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 130 | 150 | 0.3 | 45 |
合计 | 17.4 | 3073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2]第135号)及案件材料、财物清单各一份共26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鉴定机构资质1份3页,证明鉴定机构资质。
2022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2〕85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0元,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3073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卷烟计17个品种17.4条(包含鉴定损坏的3.4条);三、罚款计人民币2458元(贰仟肆佰伍拾捌元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卷烟计17个品种17.4条(包含鉴定损坏的苏烟(五星红杉树)、牡丹(软)、双喜(软经典)、云烟(软如意)、玉溪(软)、中华(软)、南京(炫赫门)、云烟(紫)、黄鹤楼(硬金砂)、利群(长嘴)、白沙(精品二代)、芙蓉王(硬)、红塔山(硬经典100)、黄金叶(硬红旗渠)、贵烟(硬黄精品)、南京(红)、利群(新版)各0.2条,合计17个品种共3.4条);
四、罚没款计人民币2458元(贰仟肆佰伍拾捌元整)。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雨婷,联系电话:84568600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