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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7 12:1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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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0817052号
林家兴:
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书号:绍柯市监听告〔2022〕682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林家兴: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290号的经营场所,由你开设的小店内查获的25个品种共48.20条正在销售的卷烟。2021年12月18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2年1月5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201007),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具体数量如下: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牡丹(软)红细支 | 条 | 1 | 云烟(软如意) | 条 | 8.6 |
南京(红) | 条 | 3.7 | 黄山(新皖制烟) | 条 | 2 |
芙蓉王(硬)细支 | 条 | 1 | 小熊猫(情怀) | 条 | 1 |
中华(硬) | 条 | 1.7 | 牡丹(软) | 条 | 2.9 |
白沙(精品二代) | 条 | 3 | 南京(赫炫门) | 条 | 2 |
红双喜(硬) | 条 | 2.6 | 中华(软) | 条 | 1.3 |
黄鹤楼(软蓝) | 条 | 1 | 利群(软红长嘴) | 条 | 2.8 |
玉溪(软) | 条 | 1 | 牡丹(HK黑细支) | 条 | 1.1 |
钻石(荷花) | 条 | 1 | 利群(软长嘴)细支 | 条 | 0.8 |
大前门(细支) | 条 | 1 | 苏烟(五星红杉树) | 条 | 1 |
芙蓉王(硬) | 条 | 1 | 双喜(软经典) | 条 | 0.8 |
利群(长嘴) | 条 | 2 | 黄鹤楼(天下名楼) | 条 | 0.9 |
黄鹤楼(硬金砂) | 条 | 3 | ∕ | ∕ | ∕ |
共计:(品种)25个 | 总计:(数量)48.2条 |
2022年1月20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相关材料及财物移交本局。因你拒不配合调查,你在经营场所无证经营卷烟的进货与销售情况无法查明。
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按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8816.52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货值金额为8816.52元。因你拒绝配合调查,进销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你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无法查明你销售卷烟的金额,拟对你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你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因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8816.52元,拟对你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48.2条(包含鉴定损坏的5条卷烟);三、罚款计人民币29000元。
综上,拟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48.2条(包含鉴定损坏的5条卷烟);
四、罚款计人民币2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娄建桥 联系电话:0575-85562610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1日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娄建桥 联系电话:0575-8556261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309室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