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5-5/2022-604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6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建〔2022〕67号 |
00258215-5/2022-60476
城乡建设(含住房)
区建设局
2022-07-06
绍柯建〔2022〕67号
DKQD16-2022-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7-11 10:5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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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明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履职要求,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以下要求,请各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实施对象
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其具体配置要求详见附件。
三、具体要求
(一)岗位人员考勤
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每日考勤。考勤情况通过到岗率(即: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出勤天数与月应出勤天数之比)来表示。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考勤具体要求为:
1、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其中,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内应全勤在岗,到岗率应达到100%;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低于30%,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低于80%;
3、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2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在岗履职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
(二)岗位人员请销假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周的,相关单位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条件证书或资格的管理人员顶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请假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三)岗位人员变更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继任项目负责人其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除项目负责人外,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因故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日常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检查,按月做好检查台账备查。如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或本通知要求执行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合同中违约条款。对拒不改正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重要监理内容,开展日常检查。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或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改正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实名制考勤系统,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
(1)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初次月考勤率低于60%,或自开工以来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累计2次低于70%的,应予以改正,约谈企业负责人,同时将项目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2)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累计3次低于70%,或擅自撤离或未经报备变换关键岗位人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未安排安全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由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
抄送:市建设局、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管办、各受权镇(街道、开发区),成诚副区长。 |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印发 |
附件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 工程规模 | 总人数 | 岗位及 人数 | 备注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 ≥7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 |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2、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当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3、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
房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5000万元<工程合同额≤1亿元) | ≥8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 | 1、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安全员;2、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 |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1亿元) | ≥9人 |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3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 | 1、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安全员;2、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