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林分莲)

发布时间:2022-06-09 15:5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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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060901号

 

林分莲

本局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文号为绍柯市监处罚〔2022〕37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 林分莲

    住所(住址):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1]第42号)和经鉴定剩余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5个品种共51.9条,函件显示绍兴市烟草局于2021年11月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8号北侧附房由林分莲开设的小店内发现有25个品种共56.9条正在销售的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明细如下: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砖石(细支荷花)

0.2

砖石(荷花)

0.2

黄金叶(硬红旗渠)

0.9

利群(软长嘴)

1

黄鹤楼(天下名楼)

1

中华(大中华)细支

1

黄金叶(金满堂)

0.9

芙蓉王(硬)

1.7

红双喜(硬)

1.8

黄鹤楼(硬金砂)

1.9

中华(软)

2.5

红塔山(硬经典100)

3.2

云烟(紫)

2.5

黄鹤楼(软蓝)

2.5

利群(新版)

3.4

黄山(新制皖烟)

3.5

南京(红)

2.6

中华(硬)

2.4

牡丹(软)红细支

1.1

牡丹(软)

4.1

云烟(软如意)

3

利群(软红长嘴)

3.8

利群(长嘴)

2.7

双喜(软经典)

4.6

白沙(精品二代)

4.4

/

/

/

共计:(品种)25个

总计:(数量)56.9条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从其远房亲戚处获得上述25个品种共58.3条卷烟,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8号北侧附房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25个品种共56.9条卷烟。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1年11月11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111044),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25个品种共56.9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每个品种卷烟鉴定损耗0.2条。2021年11月1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相关材料及财物移交本局。经查明,上述卷烟的进货与销售情况如下:

品种规格

进货数量(条)

进价(元/条)

销售数量(条)

售价(元/条)

砖石(细支荷花)

0.2

330

0

380

黄金叶(硬红旗渠)

1

90

0.1

100

黄鹤楼(天下名楼)

1

125

0

150

黄金叶(金满堂)

1

90

0.1

95

红双喜(硬)

2

75

0.2

95

中华(软)

2.5

530

0

600

云烟(紫)

2.5

80

0

100

利群(新版)

3.4

115

0

180

南京(红)

2.8

98

0.2

120

牡丹(软)红细支

1.1

95

0

150

云烟(软如意)

3

75

0

95

利群(长嘴)

2.7

175

0

210

白沙(精品二代)

4.4

86

0

100

砖石(荷花)

0.2

260

0

300

利群(软长嘴)

1

295

0

300

中华(大中华)细支

1

790

0

900

芙蓉王(硬)

1.7

230

0

250

黄鹤楼(硬金砂)

1.9

125

0

150

红塔山(硬经典100)

3.8

80

0.6

100

黄鹤楼(软蓝)

2.5

150

0

180

黄山(新制皖烟)

3.5

115

0

180

中华(硬)

2.4

366

0

400

牡丹(软)

4.1

95

0

130

利群(软红长嘴)

4

180

0.2

230

双喜(软经典)

4.6

90

0

110

合计

58.3

/

1.4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68.5元,违法所得31.9元,销售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0946.5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1]第42号)及案件材料共3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我局寄送和公告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2份,附当事人经营地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配合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资质3页,证明鉴定机构资质。

2022年5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绍柯市监罚告〔2022〕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68.5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计人民币84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0946.5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51.9条;三、罚款人民币25016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四、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51.9条(因鉴定每品种已经损耗0.2条);

五、罚款共计计人民币25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缴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楠      联系电话:8556261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309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