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9 09:5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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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600327130029 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330600327130029

样品名称

生姜

购入日期

2022-03-21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兴越路分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

检验机构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4-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4-25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81kg,抽样基数(3.3kg);已销售数量:81千克(0),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召回的原因是:该批次生姜均销售,无需召回。

原因排查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进货查验制度完整,进货来源明确,能提供进货产品检验报告,并证实为不知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