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钟神波)

发布时间:2022-05-3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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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0531号

 

钟神波:

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柯市监处罚〔2022〕325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2022年2月14日,本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有关钟神波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函(绍烟移[2022]第23号),钟神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钟神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杨汛桥街道杨江东路159号的店面开设副食品店,主要经营卷烟。当事人通过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购入了20种计30.5条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2年1月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2022年2月14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当事人现场被查获的20种共计30.5条卷烟,具体名称、数量和销售价格如下:南京(十二钗烤烟)0.7条,进价80元/条,售价180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7条,进价80元/条,售价180元/条;爱喜(薄荷)0.8条,进价110元/条,售价150元/条;南京(炫赫门)1.3条,进价60元/条,售价150元/条;玉溪(软)0.3条,进价80元/条,售价220元/条;云烟(软如意)1.6条,进价50元/条,售价100元/条;中华(软)1.9条,进价200元/条,售价63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2条,进价110元/条,售价220元/条;黄鹤楼(软蓝)1.6条,进价65元/条,售价180元/条;牡丹(软)1.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50元/条;利群(软长嘴)2.2条,进价150元/条,售价350元/条;中华(硬)0.6条,进价180元/条,售价45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0.9条,进价65元/条,售价15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进价60元/条,售价14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进价55元/条,售价100元/条;利群(新版)1.8条,进价75元/条,售价150元/条;利群(长嘴)1.6条,进价110元/条,售价220元/条;南京(红)2.9条,进价55元/条,售价120元/条;云烟(紫)2.9条,进价55元/条,售价100元/条;白沙(精品二代)3.2条,进价55元/条,售价100元/条。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未销售,均被查获。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爱喜(薄荷)0.8条为真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真烟货值为120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为5722元。2022年2月28日、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两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均拒绝签收文书且未到本局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钟神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2月14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及涉案卷烟的情况。

证据三:2022年2月28日、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的照片2页和视频2份,证明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

2022年5月2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罚告〔2022〕1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罚款50元。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卷烟南京(十二钗烤烟)0.7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7条、南京(炫赫门)1.3条、玉溪(软)0.3条、云烟(软如意)1.6条、中华(软)1.9条、利群(软红长嘴)1.2条、黄鹤楼(软蓝)1.6条、牡丹(软)1.5条、利群(软长嘴)2.2条、中华(硬)0.6条、黄鹤楼(硬金砂)0.9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利群(新版)1.8条、利群(长嘴)1.6条、南京(红)2.9条、云烟(紫)2.9条、白沙(精品二代)3.2条,(以上卷烟每个品种检验损耗0.2条,共3.8条)。

三、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2050元(壹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廷辉     联系电话:0575-85680163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东路68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