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5-5/2021-593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4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建〔2021〕184号 |
00258215-5/2021-59392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区建设局
2021-11-24
绍柯建〔2021〕184号
DKQD16-2021-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4-2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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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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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及建设、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各授权镇(街道、开发区)工程参照执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从事建筑业管理的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除应按照本细则执行外,尚需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文明施工设计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须包括文明施工专项内容。
第六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工地大门、围挡隔离、临时设施、现场道路、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出入口管理;
(三)工地围挡;
(四)工程标牌;
(五)临时设施、硬化道路;
(六)泥浆、废污水处理;
(七)粉尘、噪音控制;
(八)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市政管网以及建(构)筑物的保护;
(九)现场防疫卫生、安全保卫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十)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十一)其他要求。
第三章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第七条 工地所有大门须使用金属门,应美观、大方,出入口应设置企业形象标志。有车辆进出的大门内侧应设置洗车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应冲洗干净。出入口无残留泥浆、积水,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道,冲洗用水提倡采用回收水或循环水。严禁在出入口外侧冲洗车辆。
第八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其标准如下:
(一)围挡应采用砌体或者定型化硬质板材。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围挡压顶处坚固整齐无残缺,底部无垃圾和杂草;
(二)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围挡顶部每隔5米安装喷淋降尘设备;
(三)围挡须平整、美观、整洁,书写公益宣传标语,比例不少于50%,内容应符合文明、卫生、平安等各类创建要求,并做到内容丰富、符合时效、位置均衡;
(四)工地区域沿河一带须采用彩钢板进行整齐隔离,高度应不低于1.5米。严禁向河道内抛掷、泼洒、排放建筑生活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五)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在原有围挡拆除前,须设置临时围挡封闭施工;
(六)严禁在围挡外搅拌混凝土或堆放材料,围挡外混凝土泵车施工完毕后须立即将地面冲洗干净。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设置应规范、统一、齐全。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浇筑混凝土进行硬化,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不允许有积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实行分段施工的,应对未施工土地进行绿化处理。
第十一条 场内材料堆放有序,有专人洒水保洁控制扬尘,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易产生扬尘的粉质材料,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现场建筑垃圾、裸土、砂石等实行防尘网覆盖。在进行土方作业、混凝土及砖石凿毛、破碎、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时,应采取湿法作业。
第十二条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放置,不得随意挪移,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种材料、构件须按品种、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明显标牌。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外脚手架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网,外脚手架立面钢管须按要求刷油漆,安全网张挂须整齐美观,绑扎牢固,及时更换破损、污染安全网。脚手架临街或主要道路的立面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并张挂安全文明宣传标语。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严禁抛、洒、滴、漏。工地泥浆须设置相应规模的泥浆沉淀池,施工产生的泥浆严禁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道。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应做到:
(一)城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禁止在夜间(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6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临时设施要求稳固、安全、整洁,所用建筑材料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一)建筑工地临时用房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米;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二)办公区及生活区做好日常保洁及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宿舍区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出现小广告,室内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禁止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第十七条 工地内宿舍、食堂、厕所等设置相应规模的格栅池、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对无法将废污水接入排污管网的工地,在设置格栅池、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的基础上,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并定期定时进行清理,严禁随意排放。
第十八条 现场卫生与防疫应做到:
(一)施工现场建有卫生防疫管理网络,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明确,卫生责任制及措施健全并上墙;
(二)根据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全面落实“守小门”工作,做好卫生防疫各项管控措施,配备满足日常需求的防疫物资;
(三)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四)食堂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人员健康证并上墙公示。食品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五)施工现场厕所内应设置冲洗设施,厕所应落实专人负责清扫,定期喷药消毒,便槽和地面无污渍,化粪池及时清掏;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有盖垃圾桶或密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须严格按照区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七)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第十九条 现场安全、保卫应做到: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相应管理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予以公告;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须配佩工作卡;
(四)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随意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五)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六)施工区域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进入施工区域需佩戴安全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使用管理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区域设置的临时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等材料硬化处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并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满足施工需求。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条件受限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的,进出车辆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围挡须采用定型化硬质板材,要求统一、牢固、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米,并按要求安装喷淋降尘设备、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设专人每日检查、清理、维护。考虑交通安全,道路交叉口10米范围内,地面80公分以上使用通透式围挡。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封闭围挡的区域,应使用高度1.2米以上的移动式围挡隔离,并设置警示标志,原则上不得使用水马。
第二十六条 围挡区域内有其它配套项目同时作业的,文明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统一落实。
第二十七条 涉及交通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做到:
(一)需编制交通组织方案,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二)根据交通组织方案做好施工规划,做到先封闭后施工,合理有序分段、分区域实施。根据施工规划分别设置出入口、围挡、警示标志等。
(三)严禁占用工程周边的公共区域,建筑材料应在围挡内分类、集中堆放,并按要求做好扬尘管控。建筑垃圾、渣土及时覆盖、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四)非施工人员、车辆等严禁进入施工区域。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夜间施工需穿反光背心。
第二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本章未明确的,请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建筑市场主体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从业行为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清出区内市场。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或涉及交通、环保、水利、城市管理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被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发生社会举报事件的,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建筑市场主体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将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从业行为扣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细则,累计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工地,取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各授权镇(街道、开发区)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