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林桂莲)

发布时间:2022-04-21 16:3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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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绍柯市监罚告〔2022〕218号

林桂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林桂莲涉嫌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11月19日,本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有关林桂莲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函(绍烟移[2021]第46号),林桂莲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

当事人称2021年10月29日晚有一位不知名的男子提一黑色塑料袋进店推销卷烟,当事人向其购入了香烟并在店内销售,进销存情况如下:

品名

购入数量

售价

售出数量

数量

售出额

货值

鉴定损耗

剩余

苏烟(五星红杉树)

0.8

220

0

0.8

0

176

0.2

0.6

双喜(软经典)

1

120

0.2

0.8

24

120

0.2

0.6

利群(软长嘴)

1.4

370

0

1.4

0

518

0.2

1.2

白沙(精品二代)

1.4

110

0

1.4

0

154

0.2

1.2

牡丹(软)

2.2

160

0

2.2

0

352

0.2

2

红双喜(硬)

0.9

110

0

0.9

0

99

0.2

0.7

云烟(紫)

1.7

120

0

1.7

0

204

0.2

1.5

利群(软红长嘴)

3

230

0.2

2.8

46

690

0.2

2.6

利群(长嘴)

0.8

370

0

0.8

0

296

0.2

0.6

南京(红)

4

130

0

4

0

520

0.2

3.8

红塔山(硬经典100)

2

110

0

2

0

220

0.2

1.8

云烟(软如意)

0.9

120

0

0.9

0

108

0.2

0.7

汇总

20.1


0.4

19.7

70

3457

2.4

17.3

当事人向该不知名男子购入时,未支付货款,也未确定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卷烟,并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和营业执照,该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在2021年11月2日查获。其销售的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并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编号:RFA2111069,其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3457元,除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拟处罚如下:

一、没收剩余假冒卷烟共17.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6条,双喜(软经典)0.6条,利群(软长嘴)1.2条,白沙(精品二代)1.2条,牡丹(软)2条,红双喜(硬)0.7条,云烟(紫)1.5条,利群(软红长嘴)2.6条,利群(长嘴)0.6条,南京(红)3.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条,云烟(软如意)0.7条。其余个0.2条已用于鉴定损耗,共2.4条);

二、罚款计人民币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冯毅    联系电话:81115610

联系地址:柯桥市场监管所309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30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