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林分莲)

发布时间:2022-04-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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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绍柯市监罚告〔2022〕231号

林分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于2021年10月27日从远房亲戚处获得上述25个品种共58.3条卷烟,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8号北侧附房对外销售获利,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11月2日你的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25个品种共56.9条卷烟。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1年11月11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111044),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25个品种共56.9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每个品种卷烟鉴定损耗0.2条。2021年11月1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相关材料及财物移交本局。经查明,上述卷烟的进货与销售情况如下:

品种规格

进货数量(条)

进价(元/条)

销售数量(条)

售价(元/条)

砖石(细支荷花)

0.2

330

0

380

黄金叶(硬红旗渠)

1

90

0.1

100

黄鹤楼(天下名楼)

1

125

0

150

黄金叶(金满堂)

1

90

0.1

95

红双喜(硬)

2

75

0.2

95

中华(软)

2.5

530

0

600

云烟(紫)

2.5

80

0

100

利群(新版)

3.4

115

0

180

南京(红)

2.8

98

0.2

120

牡丹(软)红细支

1.1

95

0

150

云烟(软如意)

3

75

0

95

利群(长嘴)

2.7

175

0

210

白沙(精品二代)

4.4

86

0

100

砖石(荷花)

0.2

260

0

300

利群(软长嘴)

1

295

0

300

中华(大中华)细支

1

790

0

900

芙蓉王(硬)

1.7

230

0

250

黄鹤楼(硬金砂)

1.9

125

0

150

红塔山(硬经典100)

3.8

80

0.6

100

黄鹤楼(软蓝)

2.5

150

0

180

黄山(新制皖烟)

3.5

115

0

180

中华(硬)

2.4

366

0

400

牡丹(软)

4.1

95

0

130

利群(软红长嘴)

4

180

0.2

230

双喜(软经典)

4.6

90

0

110

合计

58.3

/

1.4

/

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68.5元,违法所得31.9元,销售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0946.5元,违法所得0元。

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你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计人民币84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对于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你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51.9条;三、罚款人民币25016元。

综上,拟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违法所得31.9元;

四、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51.9条;

五、罚款共计计人民币25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林楠、冯毅     联系电话:0575-85562610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