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徐丽红)

发布时间:2022-03-31 12:2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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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处〔2022〕116号

 

当事人:徐丽红,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91********;联系地址: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邮政编码:31203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7月29日,我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1]第28号)和经鉴定剩余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16个品种共18.6条,函件显示绍兴市烟草局于2021年6月25日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蜀阜村蜀阜小学对面的徐丽红开设的小店内发现有21个品种共22.7条正在销售的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明细如下: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牡丹(软)红细支

0.2

玉溪(创客)

0.2

牡丹(HK黑细支)

0.2

中华(硬)

0.1

苏烟(五星红杉树)

0.2

利群(软红长嘴)

1

云烟(紫)

1.2

牡丹(软)

1.2

白沙(精品二代)

1

黄鹤楼(软蓝)

1.1

利群(新版)

1.8

南京(红)

1.9

南京(炫赫门)

0.7

黄鹤楼(硬金砂)

1.6

玉溪(软)

1.1

利群(软长嘴)

1.6

红塔山(硬经典100)

1.6

芙蓉王(硬)

0.9

双喜(软经典)

1.6

利群(长嘴)

1.8

黄山(新制皖烟)

1.7

/

/

/

共计:(品种)21个

总计:(数量)22.7条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日,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从一名中年男子(姓名、联系方式不详)处转手获得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蜀阜村蜀阜小学对面的店面和上述21个品种共23条卷烟,自6月22日开始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2021年6月30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1年7月14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107039),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21个品种共22.7条卷烟中,仅0.2条玉溪(创客)为真品卷烟,其余20个品种共22.5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样品数量及检验损耗数量如下:

品种规格

样品数量(条)

损耗数量(条)

品种规格

样品数量(条)

损耗数量(条)

牡丹(软)红细支

0.2

0.2

玉溪(创客)

0.2

0.1

牡丹(HK黑细支)

0.2

0.2

中华(硬)

0.1

0.1

苏烟(五星红杉树)

0.2

0.2

利群(软红长嘴)

1

0.2

云烟(紫)

1.2

0.2

牡丹(软)

1.2

0.2

白沙(精品二代)

1

0.2

黄鹤楼(软蓝)

1.1

0.2

利群(新版)

1.8

0.2

南京(红)

1.9

0.2

南京(炫赫门)

0.7

0.2

黄鹤楼(硬金砂)

1.6

0.2

玉溪(软)

1.1

0.2

利群(软长嘴)

1.6

0.2

红塔山(硬经典100)

1.6

0.2

芙蓉王(硬)

0.9

0.2

双喜(软经典)

1.6

0.2

利群(长嘴)

1.8

0.2

黄山(新制皖烟)

1.7

0.2

/

/


2021年7月2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相关材料及财物移交本局。经查明,上述卷烟的进货与销售情况如下:

品种规格

进货数量(条)

进价(元/条)

销售数量(条)

售价(元/条)

牡丹(软)红细支

0.2

170

0

190

牡丹(HK黑细支)

0.2

170

0

190

苏烟(五星红杉树)

0.2

170

0

190

云烟(紫)

1.2

80

0

90

白沙(精品二代)

1

80

0

110

利群(新版)

1.8

110

0

140

南京(炫赫门)

0.7

140

0

170

玉溪(软)

1.1

210

0

240

红塔山(硬经典100)

1.6

80

0

90

双喜(软经典)

1.6

80

0

100

黄山(新制皖烟)

1.7

140

0

150

玉溪(创客)真烟

0.2

210

0

240

中华(硬)

0.1

430

0

450

利群(软红长嘴)

1

200

0

220

牡丹(软)

1.2

130

0

140

黄鹤楼(软蓝)

1.1

150

0

160

南京(红)

1.9

80

0

110

黄鹤楼(硬金砂)

1.6

220

0

230

利群(软长嘴)

1.6

300

0

330

芙蓉王(硬)

0.9

220

0

240

利群(长嘴)

2.1

200

0.3

220

合计

23

/

0.3

/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按真烟计)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48元,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3918元,以220元/条的价格售出假冒利群(长嘴)0.3条,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1]第28号)及案件材料、财物清单各一份共24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5日的现场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关店的事实,附见证人钟发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48元,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计人民币14.4元(壹拾肆元肆角)。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3918元,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假冒卷烟16个品种共18.6条;三、罚款计人民币6268.8元(陆仟贰佰陆拾捌元捌角)。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没收假冒卷烟16个品种共18.6条;

四、罚款计人民币6283.2元(陆仟贰佰捌拾叁元贰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日期:2022年2月8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