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志明)

发布时间:2022-03-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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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绍柯市监罚告〔2022145

陈志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无证经营卷烟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多次联系,你未能配合调查。2021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清风村堰头235号F2租2的卷烟店进行检查,店面关门未营业。经询问店面对面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金伟良电器商行老板娘韦某,其表示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烟草局检查过你卷烟店,并查扣了店内卷烟,10多天后你将店面转租出去。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01月07日及2022年01月19日向你制发询问通知书,你拒绝配合调查。据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我局的材料显示,你在桐乡开店时大概于2021年10月17日、18日自一男子处购进卷烟共计21种48条,有5.3条卷烟被桐乡烟草查扣。在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1年10月31日将剩余卷烟带至钱清街道清风村堰头235号F2 租2的店里销售2021年11月02日,你上述行为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你现场查获的21种卷烟共计42.7条,具体价格、种类、数量如下:黄山(新制皖烟)0.9条,进价60元/条,售价130元/条;芙蓉王(硬)1.00条,进价100元/条,售价215元/条;黄金叶(金满堂)1.00条,进价75元/条,售价100元/条;牡丹(HK黑细支)1.00条,进价75元/条,售价150元/条;黄鹤楼(软蓝)2.00条,进价75元/条,售价160元/条;红双喜(硬)0.90条,进价50元/条,售价90元/条;利群(长嘴)2.00条,进价100元/条,售价220元/条;双喜(软经典)2.5条,进价55元/条,售价9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00条,进价55元/条,售价95元/条;白沙(精品二代)3.00条,进价55元/条,售价95元/条;云烟(紫)2.4条,进价55元/条,售价95元/条;冬虫夏草(和润)1.00条,进价100元/条,售价460元/条;玉溪(软)1.5条,进价75元/条,售价200元/条;利群(新版)2.4条,进价75元/条,售价140元/条;南京(红)2.7条,进价55元/条,售价100元/条;牡丹(软)2.4条,进价55元/条,售价120元/条;中华(软)2.00条,进价110元/条,售价580元/条;中华(硬)2.00条,进价110元/条,售价380元/条;南京(炫赫门)2.2条,进价75元/条,售价160元/条;利群(软长嘴)3.2条,进价110元/条,售价33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6条,进价110元/条,售价215元/条。上述卷烟于2021年11月10日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上述各品种卷烟在检验过程中各损耗0.2条。2021年11月19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

至查获日止,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且你打算放在店内销售,货值总计8214.5元。截止查获之日,你未销售出去上述卷烟,无违法所得。

你无证零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对于你的无证经营卷烟行为,除责令你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对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拟对你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共计21种42.7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2条,共计4.2条)。

三、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金丹、刘廷辉  联系电话:0575-81176670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