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7 14:47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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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马元伟海鲜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60330993471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1330603309934716 | 样品名称 | 黄鳝 |
购入日期 | 2021-11-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马元伟海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2-0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2-06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餐饮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6.06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