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7 11:5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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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王金芬水产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60330993473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CP21330603309934739 | 样品名称 | 黄鳝 |
购入日期 | 2021-11-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杨汛桥王金芬水产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2-0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2-06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餐饮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王金芬于2016年03月份开始在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江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开经营水产品零售,摊位面积月8平米,执照齐全。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从杭州市萧山新农都批发市场内一个叫张兵的水产老板内购进10公斤左右黄鳝,进货价每公斤6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进货单及黄鳝检验合格证明。2021年11月2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金芬水产品摊位进行抽检,抽检该批次黄鳝2.04公斤,其中备样0.96公斤,抽样基数10公斤。并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当场支付买样费122.4元。剩余的黄鳝无人购买,当事人自己放生一部分,给女儿家吃了一部分,故违法所得为0元。2021年11月29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48147,检验结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柯桥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148147)及相关送达回证等4份材料,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核准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计3页,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2022年0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罚告〔2022〕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摊位经营面积为8平方米,参考绍市监管法(2018)5号文件《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处罚裁量等若干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款第(七)项“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七)农贸市场食品摊位及市场外果蔬店若经营面积符合小食杂店标准的,认定为小食杂店,并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应认定为小食杂店.另外,当事人将抽检剩余黄鳝送给家人食用和放生,未出售给其他消费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无需召回。而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