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丰农贸市场朱生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15:2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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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红丰农贸市场朱生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0330993411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2330603309934112

样品名称

黄鳝

购进日期

2022-09-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红丰农贸市场朱生炎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09-2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0-11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
2.5kg,抽样基数(2.5kg);已销售数量:(2.12kg),库存数量:(0kg)。
(2)封存库存数量:(
0kg)。
(3)召回数量:(0)。未召回的原因是:
除抽检外其他由商家自行处理

原因排查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21011日)立案,(202212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当事人销售黄鳝被抽检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