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9 16:0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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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越综合市场姬玉保沃柑的氯唑磷的残留量不合格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03309932350的不合格沃柑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2330603309932350 | 样品名称 | 沃柑 |
生产日期 | 无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无 | 被抽样单位 | 姬玉保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唑磷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7-1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7-25 |
(二)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购进) 16.4KG,抽样基数:6KG;销售 16.4KG。(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除去抽检的,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2022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氯唑磷超标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无法提供沃柑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因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当事人销售氯唑磷超标的沃柑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无法提供水果的合格证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具体处罚:一、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