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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17:08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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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101723号
绍兴柯桥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市监处罚〔2022〕110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绍兴柯桥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21MA2BENLX3G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新对旗山村韩家桥牛张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季延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柯桥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调取其车辆检验报告和相关视频时发现车牌号为贵A86QB5(报告编号:00044012204180065)在底盘动态检验时,工作人员未按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绍兴柯桥诚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并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105342430)。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以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为检测依据对车牌号为贵A86QB5的雅阁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0044012204180065)。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调取了贵A86QB5的雅阁小型轿车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视频,发现当事人在对车辆进行底盘动态检验时,检验员并未出现在视频中,其实际未对车辆进行检验,但检验报告中却显示:“底盘动态检验”检验时间:14时44分08秒-14时45分19秒。检验员:徐金。检验员建议:合格。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上述车辆检验费用290元,因要刨除房租、人工费用获利无法计算。另经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车辆重新检验,出具了新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0044012204240039),并提供了检验视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季延林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三、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王国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委托王国兴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四、王国兴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五、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0044012204180065)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六、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0044012204240039)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的事实。
七、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尹向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上岗证复印件1份共1页,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尹向南为当事人公司内员工并拥有上岗资质的事实。
八、检验报告底盘动态检验的检验员徐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共2页、上岗证复印件1份共1页,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徐金为当事人公司内员工并拥有上岗资质的事实。
九、当事人车辆检验视频刻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及对违法情况整改的事实。
2022年09月2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罚告〔2022〕8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之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何建道 联系电话:0575-85580081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路68号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