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林家兴)

发布时间:2022-10-1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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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绍柯市监罚送告〔20221011052

林家兴

本局于20229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2〕107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内容是:

当事人林家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无

经营者:林家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2022120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2]第14号)和经鉴定剩余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5个品种共43.2条,函件显示绍兴市烟草局于2021126日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290号林家兴开设的小店内发现有25个品种共48.20条正在销售的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明细如下: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牡丹(软)红细支

1

云烟(软如意)

8.6

南京(红)

3.7

黄山(新皖制烟)

2

芙蓉王(硬)细支

1

小熊猫(情怀)

1

中华(硬)

1.7

牡丹(软)

2.9

白沙(精品二代)

3

南京(赫炫门)

2

红双喜(硬)

2.6

中华(软)

1.3

黄鹤楼(软蓝)

1

利群(软红长嘴)

2.8

玉溪(软)

1

牡丹(HK黑细支)

1.1

钻石(荷花)

1

利群(软长嘴)细支

0.8

大前门(细支)

1

苏烟(五星红杉树)

1

芙蓉王(硬)

1

双喜(软经典)

0.8

利群(长嘴)

2

黄鹤楼(天下名楼)

0.9

黄鹤楼(硬金砂)

3

共计:(品种)25个

总计:(数量)48.2条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日,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27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邮寄询问通知书:绍烟询通(2021)第88-2号,寄件显示2021年12月30日由林家兴本人签收,林家兴未于指定时间内前往绍兴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二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1月13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在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告知书:绍烟质告字(2022)第6042号,公告送达林家兴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烟的检测结果。

2022年2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询通(2022)02140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绍柯市监限提(2022)0214052号,现场无人签收。

2022年2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询通(2022)02140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绍柯市监限提(2022)0214052号,寄件显示该件于2022年2月17日由他人(林剑)代收。

2022年2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询通(2022)021405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绍柯市监限提(2022)0214052号。当事人林家兴未在公告送达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2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限提(2022)0214052号,现场无人签收。

2022年4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询通(2022)0411052号,寄件显示该件于2022年4月13日由他人代收。

2022年4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站上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绍柯市监询通(2022)0411052号。当事人林家兴未在公告送达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湖滨290号的经营场所,由当事人开设的小店内查获的25个品种共48.20条正在销售的卷烟。2021年1218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获的烟草进行鉴别检验。202215日,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FA2201007),报告显示,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上述卷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具体数量如下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品种规格

单位

数量

牡丹(软)红细支

1

云烟(软如意)

8.6

南京(红)

3.7

黄山(新皖制烟)

2

芙蓉王(硬)细支

1

小熊猫(情怀)

1

中华(硬)

1.7

牡丹(软)

2.9

白沙(精品二代)

3

南京(赫炫门)

2

红双喜(硬)

2.6

中华(软)

1.3

黄鹤楼(软蓝)

1

利群(软红长嘴)

2.8

玉溪(软)

1

牡丹(HK黑细支)

1.1

钻石(荷花)

1

利群(软长嘴)细支

0.8

大前门(细支)

1

苏烟(五星红杉树)

1

芙蓉王(硬)

1

双喜(软经典)

0.8

利群(长嘴)

2

黄鹤楼(天下名楼)

0.9

黄鹤楼(硬金砂)

3

共计:(品种)25个

总计:(数量)48.2条

2022120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相关材料及财物移交本局。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无证经营卷烟的进货与销售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按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8816.52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货值金额为8816.52元。因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进销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文书号:绍烟移[2022]第14号)及案件材料、财物清单各一份共34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送达图片1张,邮寄送达图片2张,公告送达图片3张,证明案件程序合法

2022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听告〔2022〕6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法律适用、定性及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无法查明当事人销售卷烟的金额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货值金额计人民币8816.52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48.2(包含鉴定损坏的5条卷烟;三、罚款计人民币29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假冒卷烟25个品种共48.2条(包含鉴定损坏的5条卷烟);

、罚款计人民币29000元。

(履行方式)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9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联系人:娄建桥  联系电话:0575-85562610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309室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