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罗小刚制面加工店经营不合格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0-14 11:0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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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安昌罗小刚制面加工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0330993300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C22330603309933002

样品名称

河粉

购入日期

2022-07-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安昌罗小刚制面加工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验机构

绍兴市柯桥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7-2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8-3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0kg,抽样基数(2kg);已销售数量:5kg(0),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召回的原因是:该批次河粉除已销售外,均被抽检消耗,无需召回。

原因排查

流通环节抽检,系外购,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经销的河粉被抽检发现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的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标准指标是不得使用,但实测结果是0.3g/kg,单项判定属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柒元(¥7);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