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柯桥区敏雅水果店香蕉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2-10-10 11:34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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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敏雅水果店香蕉抽检不合格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603309932683的不合格香蕉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330603309932683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敏雅水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

检验机构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年7月22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年7月28日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67.5KG,销售数量67.5KG,香蕉抽样基数:8KG。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食用农产品,现场检查无库存。

原因排查

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原因无法查明。

行政处罚

(1)于(2022年8月1日)立案,(2022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经查明:2022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用于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8 kg,抽样数量为3.49 kg,备样数量为1.65 kg。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225520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香蕉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

2022年6月29日抽样当日,执法人员按当事人香蕉的销售价计(单价6.6元/kg)向其支付了买样费用共23.03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从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市场禾苗果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CXJPP75)进货,从该店进了5箱进口香蕉,每箱13.5 kg,每箱价格是65元,总共325元。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了其营业执照信息、所购香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 222520221000140429001 入境日期:2022年06月19日 品名鲜香蕉,产地菲律宾,13.5千克/箱,**/**20020千克,生产日期2022-06-08 上述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 日期2022年07月06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222520221000140429,进口日期: 20220619,申报日期20220620)    、消毒服务报告单(服务日期:2022年6月23日,证书编号: JYHB2022-003586)。

另查明,当事人该批次所有香蕉以6.6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违法所得计算为14.28元[计算方法:23.03+(8-3.49)×6.6-8×65/13.5]。货值按抽样基数计算为52.8元。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本局至今未收到关于此案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后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处理单一份、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两页、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单一份、检验报告两份、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3.2022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五页、张贴召回公示照片打印件两页、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5.当事人进货店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凭证一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一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消毒服务报告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6.抽检的买样费用明细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香蕉抽检样品的买样费用情况。

 

2022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柯市监罚告〔2022〕111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中噻虫嗪实测值超过了标准指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经营面积约为80平方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服务报告单,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至案发日止无不合格食品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壹拾肆点贰捌元)。